近日,湖北省大冶市人民法院依法审结一起非婚生子女抚养纠纷案,综合考虑多项因素后,判决非婚生子女由张某抚养教育。
2017年,张某(男)与冯某(女)通过网络相识相恋,自2018年开始同居生活,两人未办理结婚登记,并先后生下一儿一女。近年来,两人因家庭琐事发生争执,冯某独自回广东老家,一直未与张某联系,一儿一女随张某生活。现冯某诉至法院,认为其可以为孩子提供温馨有爱、物资充裕的成长环境,故要求子女或者至少儿子归原告冯某抚养,张某每月支付抚养费3000元。
张某辩称,一儿一女生在大冶、长在大冶,一直由父母帮着照顾,两孩子不宜分开。其有抚养能力,请求两孩子由其抚养,无须由冯某支付抚养费。
法院审理后认为,本案争议焦点在于非婚生子女由谁抚养教育。按照法律规定,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成长的原则判决。本案中,从双方的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考虑,双方的收入水平均难以维系一儿一女的日常生活。两个孩子大部分时间由张某的父母照料,故孩子的抚养应充分考虑原告父母及张某父母的家庭情况。张某父母年龄不到50岁,身体条件较好,均表示愿意照顾孙子、孙女。与原告父母相比,张某父母的年龄及身体状况相对更有利于抚养孩子。从有利于孩子身心健康、保障孩子合法权益角度考虑,两个孩子出生后一直在张某居住地生活,未曾分开,本着有利于孩子健康成长的原则出发,不宜轻易改变孩子的成长环境和共同生活的现状。
综合考虑上述张某及其父母的抚养能力、条件、意愿以及孩子的年龄、居住、教育、日常照顾所需等主客观因素,现阶段子女由张某抚养最有利于孩子的健康成长。法院遂依法判决非婚子女由张某抚养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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