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院网讯(吴旻昊)“我上当啦!我要卖车的给我退一赔三!”买了辆电动三轮车却挂不了牌上不了路,钱明一气之下将商家赵强告上法庭。日前,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官林人民法庭审理了这起买卖合同纠纷,最终判决钱明将车辆退还给赵强,赵强返还其购车款6400元。
赵强经营了一家电动车专卖店,售卖电动二轮车、电动三轮车。2021年6月,钱明来到赵强的店里,以6400元的价格购买了一辆电动三轮车。随后,钱明专门来到车辆管理部门,想为自己的新车办理牌照,却被告知购买车辆时没有发票,且车身尺寸规格不符合相关规定,无法办理牌照。钱明于是找到赵强想办法,经过两人商议,赵强帮钱明的车投保了商业保险,并在车上悬挂了一张保险牌照。
车子虽然是开上了,但没有正式的牌照钱明还是不放心。半年后,他再次找到赵强,要求其帮助自己将车辆登记上牌。这次双方没能达成一致意见,钱明觉得赵强卖车时未告知其车辆不能上牌的情况,致使他的新车不能正式挂牌上路,存在明显欺诈行为,2022年3月,钱明将赵强诉至法院,要求赵强退还并赔偿三倍车款。
法庭上,钱明表示,其购车时就告知赵强车子需要开发票、上牌,如今车子上不了牌照责任全在商家。赵强则表示,钱明在买车时并没有提及车辆上牌和开发票的事,后来钱明要求给车辆上牌,自己也是十分配合,为钱明办理了保险牌照。赵强同时向法官说明,销售这辆车的时候,相关管理规定还不是很严格,路上很多电动三轮车都只是挂保险牌照,只是后来政策变化,这类规格不符合规定的车辆才挂不了正式牌照上不了路的,所以作为商家并不存在欺诈行为。
法院经审理认为,经营者提供商品存在欺诈行为的,消费者可以按照购买商品的价款的三倍,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本案中,就购车经过,钱明与赵强各执一词,故无法确认在购车时赵强是否明确承诺可以上牌。在钱明要求赵强帮助上牌的情况下,赵强亦积极配合,最终未能上牌的原因系车辆车身尺寸规格问题,故根据现有证据无法证明赵强在销售过程中存在欺诈行为,钱明要求退一赔三没有法律依据。
虽然赵强不需承担退一赔三的赔偿责任,但考虑到目前车辆不能上牌、不能上路行驶的现状,致使钱明购买该车辆代步出行的目的不能实现,法院认为,本案买卖合同关系具备法定解除事由,支持钱明要求返还车辆的诉请,依法判决赵强将购车款退还给钱明,钱明将案涉三轮车退还给赵强。(文中当事人均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