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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就业接受培训取得的上岗证,在离职后能否和公司解除“绑定”?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依法审结一起因劳动者离职引发的劳动争议案件,最终法院判决检测公司支付被告何先生工资4063元,并协助何先生解除广西检测工作上岗证的绑定。

  近日,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依法审结一起因劳动者离职引发的劳动争议案件,最终法院判决检测公司支付被告何先生工资4063元,并协助何先生解除广西检测工作上岗证的绑定。

  2020年7月,何先生到某检测公司从事检测工作,并签订《劳动合同》,约定合同期限自2020年7月起至2023年12月止。工作期间,何先生接受公司培训,在取得广西检测工作上岗证后,与该公司绑定。2021年5月,何先生从该公司离职。

  2021年6月,何先生作为申请人,以某检测公司为被申请人,申请劳动争议仲裁。南宁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仲裁裁决,认定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2021年3月至5月的工资,并协助申请人解除广西检测工作上岗证的绑定。

  仲裁裁决送达后,该公司表示不服,向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该公司认为何先生主动提出离职,应支付培训费及违约金,该费用与工资进行冲抵,故而公司无需向何先生支付2021年3月至5月的工资,且公司对何先生培训上岗,何先生在拿到上岗证后,应按约服务公司三年,但其未满期限便提出辞职,已违反双方约定,因此不应解除广西检测工作上岗证的绑定。

  何先生辩称,离职符合相关程序及规定,公司并未为其提供专项培训及费用,双方没有订立协议和约定服务期限,非公司所称服务期三年,何先生无需支付培训费及违约金。

  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某检测公司与何先生签订的劳动合同,依法具有法律约束力,某检测公司应当按照双方劳动合同约定,向何先生支付基本工资和绩效工资,某检测公司未支付何先生2021年3月至5月绩效工资和5月基本工资,且未能证明具有正当理由,应当承担不利后果。故某检测公司应当向何先生支付2021年3月至5月的工资差额4063元。

  根据双方《劳动合同》约定,“自乙方取得广西检测工作上岗证之日起,本合同期限顺延叁年。”何先生确实取得了相关证件,但合同约定的合同顺延三年,不等同于约定了三年服务期,何先生与该公司已于2021年5月解除劳动合同,何先生已经不属于该公司的员工,故该公司应当协助何先生解除广西检测工作上岗证的绑定。

  至于该公司主张的培训费及违约金,因双方并未达成一致意见,该公司亦未在本案中提出请求,故法院在本案中不予处理,该公司就此可另案主张。

  最终,法院判决某检测公司支付何先生2021年3月至5月的工资4063元,并协助何先生解除广西检测工作上岗证的绑定。

  法官说法

  公民实现劳动权离不开劳动者自身拥有的职业技能,在职业技能的获得越来越依赖职业培训的今天,拥有职业培训权的公民才能充分实现其劳动就业权利。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享有接受职业培训的权利,用人单位不得设置限制条件,当劳动者离职后,用人单位应当及时解除该从业资格与用人单位之间的绑定,避免劳动者再就业受到影响,但如果劳动者接受了用人单位的特殊培训,却未按约定履行义务,也应当赔偿对方由此造成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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