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义网济宁8月1日电(记者郭树合 通讯员崔丹丹 韩玉昌)安全生产事关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及平安中国建设,然而在利益驱使下,竟有人顶风作案,罔顾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进行危险作业。近日,经山东省济宁市高新区检察院提起公诉,高新区法院对在无任何资质的情况下私开“黑加油站”的李某以犯危险作业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五个月。
2018年11月,李某从“油价”中嗅到商机,萌生了开设“黑加油站”的想法。随后他在二手车市场购买了一辆厢式货车,找人加装了一个容积3吨左右的二手油罐,又购置了加油机等加油设备。2020年11月至2021年3月,李某未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在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资质的情况下,利用其非法改装的厢式货车“加油站”多次非法购进95号汽油共计3000余升,存放于他租的内环高架附近的一家物流园区的简易仓库内,然后通过朋友推荐口口相传的方式,以简易油桶灌装送货上门等形式进行销售牟利,非法获利2000余元。
另外经查,该物流园区大约有11亩地,主要是物流中转、存放货车、货物等,物流园内一千多个平方的仓库都在正常使用,且距离东外环高架西侧仅有30至40米的距离。该存放地点不具备安全存放条件亦未采取任何安全防范措施,具有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现实危险。而且李某在运输、储存、销售汽油过程中,无任何资质,无任何危险化学品应急处置措施,存在发生火灾爆炸事故的隐患。
2021年3月19日,公安机关将犯罪嫌疑人李某经营、储存、运输汽油的厢式货车及加油设备等予以查扣。李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主动退缴了违法所得。2022年4月6日,公安机关将该案移送高新区检察院起诉。
承办检察官认为,犯罪嫌疑人李某在经营、储存石油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未经依法批准或许可,擅自将危险物品(石油)储存于不符合安全条件的靠近城区交通干线的物流场所,具有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现实危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涉嫌危险作业罪。
鉴于李某自愿认罪认罚,4月7日,高新区检察院依法对李某提起公诉,法院经审理后于近日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