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院网讯(李媛)近日,江西省芦溪县人民法院调解了一起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案件。
2021年10月,原告丁某想去某公司做挖掘机工程,被告陆某为某公司挖掘机指挥作业人员,双方在沟通中发生了口角,并推搡扭打在一起,陆某用手臂箍住丁某的脖子将其摔在水泥地上,导致丁某受伤。丁某随即被送至医院治疗,经司法鉴定机构认定,丁某左耻骨骨折、多处挫伤、左尺神经轻度损伤。丁某为维护其合法权益而诉至法院。
承办法官在了解该案后,认为该案事实清楚,且考虑到双方都是同行业人员,冤家宜解不宜结,应避免矛盾进一步升级,便组织双方进行调解。陆某辩称,丁某在事故发生时存在主观过错,且因该事导致自己停工造成损失,丁某应承担相应的责任,再者丁某各项损失计算标准过高应当予以核减。
对于有争议的赔偿金额问题,经承办法官及时引入法律法规,进行损害赔偿标准的释法,陆某有义务支付一定损害赔偿,最终在法官情理兼备的劝说下,双方的怨气也在逐步消散,丁某表示不会过度要求,一切依照赔偿标准合法主张自己的权利。于是,在法官的调解下双方达成一致协议,陆某一次性赔偿丁某医疗费误工费等共计12500元,陆某也自愿放弃向丁某索要因本案纠纷所造成的停工损失,双方握手言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