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建商品住宅出售单位与住宅买受人签订住宅转让合同时,应当将住宅临时管理规约、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合同和住宅使用说明书作为住宅转让合同的附件,因此,业主购买房屋时将同时与开发商及前期物业管理公司分别建立两种法律关系:一是与开发商之间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关系;二是与物业管理公司的物业服务合同关系,而开发商与物业管理公司之间并未因此产生权利义务关系。开发商的“赠送物业费”承诺,其本质是一种为物业管理公司创设义务的行为,该承诺在与业主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关系中作出,根据合同的相对性原理,物业管理公司并非该合同关系的当事人,除非其明确表示同意,否则当然不受该承诺的约束。
【法律依据】
《民法总则》 第一百七十一条 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未经被代理人追人的,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
《合同法》 第四十八条 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的合同,未经被代理人追认,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由行为人承担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