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21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侵害知识产权及不正当竞争案件确定损害赔偿的指导意见及法定赔偿的裁判标准》正式发布,其中对文字作品,音乐作品,美术作品,摄影作品,视频类作品、制品等法定赔偿的裁判标准做出规定。其中明确,未经许可在线播放涉案视频类作品、制品,无其他参考因素时,电影、电视剧、纪录片、动画片类作品每部赔偿数额一般不少于3万元,综艺节目视频类作品每期赔偿数额一般不少于4000元。
该意见将进一步提高侵害知识产权及不正当竞争案件的审判质效,加大知识产权保护力度,推动建立体现知识产权价值的侵权损害赔偿制度,着力破解“赔偿低”难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