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及其《实施办法》,维护企业名称登记管理秩序,保护企业名称合法权益,规范企业名称争议处理程序,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自治区市场监管局于近日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企业名称争议处理办法》。
2017年12月,原广西工商行政管理局办公室印发《广西工商行政管理局企业名称争议处理暂行办法》(桂工商办发〔2017〕161号,以下简称《办法》),对依法处理企业名称争议,维护市场公平竞争秩序起到积极作用。随着法律、法规的立、改、废,企业名称登记事后监管工作面临更高要求,原有规定已不适应新的法律法规要求,因此,自治区市场监管局对原有《办法》进行了修订,进一步完善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制度体系。
《办法》将名称争议限定在有利害关系的企业认为他人已登记注册企业名称与本企业名称相同或近似使公众产生混淆、误认,侵害企业名称权利,引发企业名称争议的行为。对名称争议的申请、受理、调解、审查、处理和执行的条件、时限等内容做出了具体规定,为广西规范开展企业名称争议处理工作提供统一指导规则。
新《办法》的亮点是创设了企业名称争议的简易处理程序及适用情形,相比一般程序规定3个月内做出裁决,简易程序则明确规定“应当在受理之日起30日内作出决定”。《办法》对争议申请进行“繁简分流”的做法,更有利于快速高效解决名称纠纷,切实保护权利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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