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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仅退款”≠不退货 这种“羊毛”薅不得

  网购平台在售后服务中  推出了“仅退款”模式  该模式的初衷  是为了保护消费者权益  但有些人的做法  使商家蒙受损失  由...

  网购平台在售后服务中

  推出了“仅退款”模式

  该模式的初衷

  是为了保护消费者权益

  但有些人的做法

  使商家蒙受损失

  由“仅退款”变成“多赔钱”

  基本案情

  近日,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速裁审判庭成功调解了一起网购平台商家起诉消费者的信息网络买卖合同纠纷案件。

  杨某在贾某经营的某网购平台店铺下单DIY模具类商品,商家贾某通过快递向其发送约定的商品,杨某收到并确认签收。过了几日,杨某在并未与商家协商的情况下,申请“仅退款”并操作成功。在退款成功后,商家要求杨某退回商品,但对方表示已经将商品扔掉。商家贾某认为对方的行为有违诚实守信原则,其已依约交付了商品,杨某负有及时支付货款的义务,如果认为商品存在问题,应当在退款的同时退还货物,杨某的行为给贾某造成了损失,故贾某诉至法院。

  案件调解

  案件受理后,承办法官王慧敏立即通过电话向双方了解网购的过程、争议焦点,并寻求解决方案。考虑到商家的居住地在外地,遂沟通双方通过线上庭审审理此案。庭审刚开始,贾某情绪激动,认为现在像杨某这样的消费者不在少数,杨某存在恶意“仅退款”不退货的情形,致使自己遭受了商品损失和邮费损失,在沟通未果的情况下诉至法院,又产生了诉讼成本,希望能够通过法律手段来减少此类不诚信行为的发生。

  杨某在庭审过程中,表示系因商品质量不合格,达不到预期效果才进行的退款,但因贾某没有及时回复,其选择“仅退款”后,就将商品扔掉。经过法官的耐心劝解,杨某认识到在没有与商家沟通达成一致意见的情况下,即处理了商品,现商品质量是否合格已经无法验证,过错在己,愿意接受调解,承担贾某的货款、诉讼费以及部分材料打印费用,并且在庭后立即通过支付宝转账给贾某。

  在网络购物中,消费者如果不满意所购货物,应及时与商家进行沟通,确认申请退款后是否应当将商品寄给商家,切记因小利丧失信誉,警惕“仅退款”变成“多赔钱”。现实生活中,有些消费者存在着“贪小便宜”心态,认为商品有瑕疵,即便寄回商家也没有用处,便不退货,自己留着也能将就着用,从而导致违反诚信行为的发生。通过这个案例告诫广大消费者,在网络购物时,同样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共同营造一个诚信、公平的交易环境。

  网购平台为消费者建立了“仅退款”售后服务的同时,也需要保护商家的合法权益,平台为商家亦提供了相应的维权渠道,商家碰到上述类似情况,也可以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身权益。只有商家、消费者共同遵守诚信交易的原则,才能营造公平竞争的网络市场秩序,促进网络经济持续健康发展,打造良好有序的法治化营商环境。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第二十五条经营者采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销售商品,消费者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且无需说明理由,但下列商品除外:

  (一)消费者定作的;

  (二)鲜活易腐的;

  (三)在线下载或者消费者拆封的音像制品、计算机软件等数字化商品;

  (四)交付的报纸、期刊。

  除前款所列商品外,其他根据商品性质并经消费者在购买时确认不宜退货的商品,不适用无理由退货。

  消费者退货的商品应当完好。经营者应当自收到退回商品之日起七日内返还消费者支付的商品价款。退回商品的运费由消费者承担;经营者和消费者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零九条 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当事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当避免浪费资源、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

  第五百七十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五百八十三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在履行义务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后,对方还有其他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来源:哈尔滨市道外区法院

  编辑:刘书平、张尚思

[ 责编:陈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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