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记者王伟 通讯员 曹宇婷 何逸)用人单位以“业务调整”为由,将劳动者岗位从“主管”调至“专员”,并以旷工为由将其解雇。近日,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依法审结了这起劳动争议案件,认定公司解雇行为违法。
2009年12月,薛女士入职某管理公司,后成为电商交易部主管。入职时,薛女士与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一份,约定其从事支持与服务类岗位工作,如公司变动工作内容、工作地点,应双方协商一致,并变更劳动合同。
2022年12月22日,公司向薛女士发送《员工调动通知书》,载明“因公司业务发展需要,经公司与薛某平等协商一致,同意将薛某的岗位进行调整,由交易服务部电商客服专员岗位调到物业部客服专员岗位,并于2022年12月23日到新岗位报到”。调岗后,薛女士由主管降为专员,工作内容也发生了变化。
面对突如其来的调岗通知,薛女士表示不同意调岗,仍在原岗位打卡上班。2022年12月29日,公司认为薛女士不服从公司调动安排,未在规定时间到新岗位报到,属于连续旷工,未通知工会即解除了与其的劳动关系。
薛女士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公司赔偿违法解雇赔偿金等。仲裁裁决后,薛女士不服,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经审理认为,调岗是用人单位行使管理权的一种方式,但是权利的行使应在合理的范围内,用人单位的调岗行为应具有充分的合理性,用人单位未就其单方调岗的合理性予以举证证明的,应当承担举证不利的法律后果。
本案中,公司以业务发展为由对薛女士进行调岗,就调岗后的薪资待遇、工作场所、工作时间是否发生变化等并未作出合理解释,沟通过程也缺乏必要协商,故公司对薛女士的调岗不具有合理性,薛女士未到新岗位报到仍滞留原岗位的行为不应认定为旷工。公司单方解除劳动合同,未事先将理由通知工会,构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应当向薛女士支付赔偿金。
最终,法院依法判决该管理公司向薛女士支付16.4万元赔偿金及2022年度绩效工资、年休假工资,合计17.1万元。一审判决后,该公司提出上诉,二审法院经审理,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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