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本报记者 赵晨熙
10月27日,畜牧法修订草案二审稿提请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七次会议审议。在鼓励支持畜禽养殖生产、做好畜禽粪污无害化处理、加强畜牧业相关法律法规宣传普及、促进草畜平衡等方面,修订草案进行了修改完善。
对于应当突出鼓励支持畜禽养殖生产,促进畜牧业高质量发展,修订草案建议增加相关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畜牧业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同时促进畜牧业绿色发展。国家建立健全现代畜禽养殖体系。从事畜禽养殖应当依照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的规定,做好质量安全工作。加强对畜禽养殖户的指导帮扶。
针对加强畜禽疫病防治,做好畜禽粪污无害化处理,保障公共卫生安全,修订草案增加了国家采取措施加强畜禽疫病监测、畜禽疫苗研制的内容。同时,将相关条款中的“畜禽粪污处理利用”改为“畜禽粪污无害化处理和资源化利用”。此外,明确从事畜禽养殖不得随意弃置和处理病死畜禽。违反检疫证明和畜禽标识管理规定的行为,动物防疫法已作明确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修订草案完善了有关种畜禽管理规定,增加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的审批和发放信息应当依法向社会公开的规定。同时,明确只有因没有种畜禽而未取得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的新建种畜禽场才可以通过提供省级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的说明文件的方式申请进口种畜禽。
对于有的常委会委员和部门、地方提出的结合现行法的规定,并与草原法有关规定相衔接,增加促进草畜平衡具体措施规定的建议,修订草案予以采纳。修订草案增加了国家鼓励推行舍饲半舍饲圈养、季节性放牧、划区轮牧等饲养方式,合理配置畜群,保持草畜平衡的规定。
有的部门提出,牧区牛羊等家畜保费补贴制度只是牧区家畜保险制度的一部分,建议将“保费补贴制度”改为“保险制度”。有的部门提出,目前执行的草原生态保护补助奖励政策已包括草原畜牧业发展补贴政策,建议对有关表述作相应修改。对于上述部门提出的相关意见,修订草案二审稿予以采纳,完善相关表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