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本报记者 蒲晓磊
10月27日,无障碍环境建设法草案提请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七次会议审议。这是我国首次就无障碍环境建设制定专门性法律。
全国人大社会建设委员会主任委员何毅亭在作说明时提到,制定无障碍环境建设法,是坚持以人为本、尊重和保障人权的重要体现,是实施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国家战略的必然要求,是切实提高无障碍环境建设质量的有力保障。
我国无障碍环境建设从上世纪80年代起步,2012年《无障碍环境建设条例》(以下简称《条例》)颁布实施后快速发展,为包括残疾人、老年人在内的全体社会成员参与融入社会生活、共享改革发展成果发挥了重要作用,展示了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权保障的成就。但总的来看,我国无障碍环境建设整体水平与经济社会发展成就尚不匹配,需要制定一部专门法律,对无障碍环境建设进行集中规范。
提请审议的草案,是对《条例》的丰富和发展,将《条例》中经实践证明行之有效的规定上升为法律并予以充实,同时对《条例》欠缺的内容作了补充。
草案扩展了受益人群。在保障残疾人、老年人的基础上更好地惠及全体社会成员,同时在实践中准确把握无障碍环境受益对象,提出“有无障碍需求的社会成员”概念。
完善了相关体制机制。一是确立了经费保障机制;二是规定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无障碍环境建设协调机制;三是增加了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考核评价、信息公示、投诉处理等相关工作机制;四是充实了包括体验试用、社会监督、检察公益诉讼等在内的监督机制。
对设施建设和改造提出更高要求。将无障碍设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引入法中,明确工程建设、设计、施工、监理、审查、验收备案各单位的相应职责,对无障碍设施维护和管理等作出细化规定。
扩展了社会服务范围。一是规定国家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的公共服务场所提供无障碍服务的基本要求;二是细化与社会生活密切相关的选举、公共服务、公共交通、医疗卫生等方面的无障碍社会服务;三是要求政府热线和报警求助、消防应急、交通事故、医疗急救等紧急呼叫系统逐步具备无障碍功能;四是要求根据残疾人、老年人的特点,保留现场人工办理等传统服务方式。
此外,草案还丰富了信息交流内容,强化了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