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日报全媒体记者战海峰 通讯员出智周 王春燕
廖小某系某小学五年级学生。某日7时许,廖小某上学行至学校教学楼二楼走廊时,因突发疾病倒地不起。由于学校未设立卫生室,亦未配备专业的卫生技术人员,致使廖小某未及时得到科学的施救与处置。10余分钟后,学校将廖小某送往医院,但其经抢救无效死亡。
廖小某的父母将某小学诉至法院,要求其赔偿廖小某死亡的相关费用人民币68万余元。
重庆市开州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寄宿制学校或600名学生以上的非寄宿制学校应配备卫生专业技术人员。涉案小学是城区普通小学,学生达数千名,学校未配备专业的卫生技术人员,在教育、管理上存在过错,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据此,法院判决某小学给付廖小某的父母赔偿款人民币16万余元。
某小学不服,提起上诉。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庭后表示,作为教育机构,学校应当为学生提供卫生保健条件,以保证在校学生的身体健康。本案的判决有利于督促教育机构严格依法依规设立必要的安全和卫生设施设备,配备专业技术人员以保障学生生命健康安全,同时具有明确的规范学校教育管理行为、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价值导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