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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杭州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的决定(2002)

【发布部门】杭州市人大(含常委会) 【发布文号】 【效力级别】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 【时效状态】 现...
【发布部门】杭州市人大(含常委会) 【发布文号】
【效力级别】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发布日期】 2002-01-14 【实施日期】 2002-01-14
【法律话题】 社会管理 【产业领域】 公共管理 ; 公用事业

杭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杭州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的决定


(2001年11月26日杭州市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八次会议通过 2001年12月28日浙江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批准 2002年1月14日杭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3号公布)


  杭州市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八次会议决定对《杭州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作如下修改:


  一、删去第四十三条。


  二、第四十八条改为第四十七条,修改为:“擅自在排水管、沟上凿洞排水以及擅自将雨水污水管混接排水,严重影响城市排水管道安全运行和污染河道的,由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立即停止违法行为,赔偿经济损失,限期封堵排水口。逾期不封堵的,采取强制封堵措施。”


  三、删去第四十九条。


  四、删去第五十六条。


  五、删去第六十三条。


  此外,根据本决定对条文顺序作相应调整。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杭州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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