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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杭州市燃气管理条例》的决定(2002)

【发布部门】杭州市人大(含常委会) 【发布文号】杭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3号 【效力级别】设区的市地...
【发布部门】杭州市人大(含常委会) 【发布文号】杭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3号
【效力级别】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发布日期】 2002-01-14 【实施日期】 2002-01-14
【法律话题】 社会管理 【产业领域】 公共管理 ; 公用事业

杭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杭州市燃气管理条例》的决定


  (2001年11月26日杭州市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八次会议通过 2001年12月28日浙江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批准 2002年1月14日杭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3号公布)


  杭州市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八次会议决定对《杭州市燃气管理条例》作如下修改:


  第二十三条修改为:“燃气器具安装、维修单位必须具备相应的资质条件,并经燃气行政主管部门核准后,方可从事安装、维修业务。”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杭州市燃气管理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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