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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宣判“仙人跳”犯罪集团案

法治日报讯 记者孙立昊洋 通讯员吕亚霖 近日,陕西省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依法不公开审理了被告人刘某等恶势力犯罪集团案,并公开宣判。20...

法治日报讯 记者孙立昊洋 通讯员吕亚霖 近日,陕西省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依法不公开审理了被告人刘某等恶势力犯罪集团案,并公开宣判。

2019年7月起,被告人刘某、肖某某安排被告人苏某某、赵某某发放招嫖卡片,组织被告人屈某某等在西安市实施卖淫活动。与此同时,被告人刘某、肖某某、屈某某合谋对嫖客实施敲诈。

其中,被告人刘某负责招募卖淫女、制作招嫖卡片并安排被告人苏某某和赵某某发放、安排卖淫女实施卖淫,还通过电话向被害人言语恐吓威胁以勒索钱财、分配犯罪所得;被告人肖某某负责招募卖淫女、接听嫖客电话并安排卖淫女、收取并分配犯罪所得;被告人屈某某负责卖淫、给刘某拨打电话配合敲诈,并持肖某某收款二维码收取被害人钱款;被告人苏某某、赵某某负责在酒店发放招嫖卡片。直至案发,刘某等人通过组织卖淫收取嫖资共计2.07万元,实施敲诈勒索非法获利共计10万余元。

未央法院审理认为,该集团成员较为固定、分工明确,有组织地实施组织卖淫、敲诈勒索、骗取他人财物的违法犯罪活动22起,严重扰乱正常的社会生活秩序,造成恶劣社会影响。

最终,结合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对被告人刘某、肖某某以组织卖淫罪、敲诈勒索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10年、有期徒刑9年;对被告人屈某某以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6个月;对被告人赵某某、苏某某均以协助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3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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