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西安中院向台湾地区被害人林某某等2人返还财产案
——陕西法院第一起涉台罪赃移交司法互助案
(一)基本案情
该案系一起电信诈骗犯罪案。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查明:2009年10月下旬,被告人李家栋等18人(均系台湾地区居民)在租赁的陕西省西安市未央区,租用网络电话,冒充台湾地区基隆市警察局、基隆地方法院检察署工作人员,多次向台湾居民拨打电话,以其银行账户涉案为由,骗取其银行账户详细信息实施诈骗。该犯罪集团分别于2009年11月22日和26日,先后诈骗被害人台湾居民林某某、李某某新台币共计109万元(折合人民币230711.45元)。西安中院经审理,在依法判处涉案被告人刑罚的同时,积极促成被告人部分退赔。
(二)办理情况
根据判决已经确定的退赔及返还数额,西安中院在两岸司法互助协议项下通过陕西高院报请,由最高人民法院协议联络人于2014年7月31日向台湾地区法务主管部门联络人作出讯息通报并提出送达文书、调查取证及罪赃移交请求。台方协助确认了涉案两名台湾被害人的相关信息并经被害人签署有关文件反馈大陆法院后,西安中院据此于2015年3月23日将被告人已经退缴的赃款人民币9900元(约合新台币50000元)汇入两名被害人在台湾开立的账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