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民例字第2号
叶细乖诉深圳市卡乐斯家具有限公司等
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案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 发布)
关键词 民事/专利权纠纷/现有设计抗辩/电子数据
裁判要点
1.电子数据未经鉴定或公证,但综合审查其内容、生成过程、存储系统等因素,认为其内容真实具有高度可能性的,可以确认其作为证据的效力。
2.记载于个人名下的社交平台账户,对特定用户公开的信息,不属于现有设计抗辩构成中的“为公众所知”。
生效文书编号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5)粤高法民三终字第594号民事判决()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7年修正)第六十三条(本案系适用2012年修正的民事诉讼法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2008年修正)第二十三条第四款
基本案情
原告叶细乖是第ZL201230407748.5号、名称为“组合沙发()”的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专利权人。该专利的申请日为,授权公告日为,目前处于有效期。叶细乖认为被告深圳市卡乐斯家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卡乐斯公司)在其生产的沙发中采用其专利设计,并在第三人的建材商场设立专卖店对外销售,给叶细乖造成重大经济损失,侵犯其合法权益,故诉诸法院并请求法院判令卡乐斯公司:1.停止生产、销售并销毁侵犯叶细乖所拥有的专利号为ZL201230407748.5、名称为“组合沙发”的外观设计专利产品;2.赔偿叶细乖经济损失及为调查、起诉侵权行为所支出的合理费用共计150000元;3.承担本案的诉讼费。卡乐斯公司确认被诉侵权产品由其制造并销售,但认为其与涉案专利既不相同也不近似。同时卡乐斯公司认为其实施的是现有设计,并提交了其职员全某电脑QQ空间页面截图打印件,称全某通过该QQ空间代表公司向外发布宣传资料,发送的对象主要是相关的客户。上述QQ空间展示的2012年沙发中,有G-912型号的单人沙发及组合沙发,其外形与被诉侵权产品无明显差别。其中上传时间为的图片显示了G-912型号沙发组合、单人沙发及茶几的客厅摆放效果图。
裁判结果
广州知识产权法院于作出(2015)粤知法专民初字第18号民事判决:一、被告卡乐斯公司立即停止制造、销售并销毁侵害叶细乖第ZL201230407748.5号组合沙发()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产品;二、卡乐斯公司赔偿叶细乖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开支50000元;三、驳回叶细乖的其他诉讼请求。卡乐斯公司不服,提起上诉。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于作出(2015)粤高法民三终字第594号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裁判理由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卡乐斯公司认为被诉侵权设计曾于上传至其公司职员全某的QQ空间,早于涉案专利申请日,并在二审中补充提交了广东安证计算机司法鉴定所出具的粤安计司鉴[2015]第174号检验报告为证。上述QQ空间记载的信息系电子数据证据,属于法定的独立证据类型。根据民事诉讼法规定,经查证属实的电子数据证据可以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本案电子证据经卡乐斯公司委托的司法鉴定所工作人员登录全某QQ帐户、打开全某QQ空间取得。QQ空间系第三方公司腾讯公司开发,用户上传相片的时间由腾讯公司服务器系统实时记录、自动生成,用户难以对其修改,且腾讯公司在国内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其QQ空间较为可靠和稳定,故在叶细乖没有提供相反证据证明的情况下,可依法推定该QQ空间中“G-912”沙发相片的上传时间为14:24分。
关于卡乐斯公司的现有设计抗辩是否成立的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二十三条第四款的规定,现有设计是指申请日以前在国内外为公众所知的设计,即指在专利申请日前在国内外出版物上公开发表过、公开使用过或者以其他方式为公众所知的设计。本案中,用户必须在注册有QQ帐户的前提下才能访问他人的QQ空间,或者已知他人QQ号的前提下才能在搜索引擎网站进行搜索,而且这两种访问他人QQ空间的方式还需要被访问的QQ空间设定对外开放权限,因此,QQ空间具有一定的私密性。现有证据没有显示所涉及的全某的QQ空间在涉案专利申请日以前的开放权限,因此无法确认该QQ空间所显示照片当时为公众所知或处于公众想得知即可得知的状态。综上,卡乐斯公司现有设计抗辩的主张依据不足,法院不予支持。
(生效裁判审判人员:邓燕辉、欧丽华、叶丹
案件承办人:邓燕辉
推荐单位:省法院民三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