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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播冬奥会赛事节目以牟利,法院发出诉前禁令

    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腾讯数码(天津)有限公司于2022年2月9日针对北京视听通科技有限公司、北京家视通科技有限公司、成都良品三号科技有限公司提出诉前行为保全。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2月10日裁定被申请人立即停止在“电视家”APP提供第24届冬季奥林匹克运动会赛事节目相关内容。

    腾讯计算机公司、腾讯科技公司、腾讯数码公司发现,被申请人北京视听通科技有限公司、北京家视通科技有限公司、成都良品三号科技有限公司未根据国家版权局公示的预警名单和明确要求,通过其运营的“电视家”APP提供冬奥赛事节目的直播、回看、点播以及相关节目集锦短视频,同时设置了冬奥专题整理和推荐其提供的冬奥赛事节目。与此同时,“电视家”APP还以冬奥会赛事节目作为主要宣传点,介绍通过此软件就可以观看2022年北京冬奥会和冬残奥会比赛直播,以此来吸引用户下载使用,事实上,通过此软件观看节目需要先观看广告,用户或者选择观看广告后观看相关冬奥会赛事节目,或者通过购买会员免广告的形式来免除广告。

    受诉法院审理认为:

    一、申请人的请求具有事实基础和法律依据,被申请人未经许可提供案涉冬奥赛事内容并以此为宣传点吸引用户下载其APP的行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和商业道德,扰乱市场竞争秩序,损害申请人的合法权益,构成不正当竞争可能性极大。申请人具有提出诉前行为保全请求的事实基础和法律依据。

    二、不采取行为保全措施会使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北京冬奥会比赛日程只有19天,奥运赛事活动具有极强的时效性,实时进行的比赛内容更是具有巨大的商业价值。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查知识产权纠纷行为保全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的规定,时效性较强的热播节目正在或者即将受到侵害,属于情况紧急,如不及时采取行为保全措施足以损害申请人的利益。由于奥运赛事的特殊性,被申请人通过“电视家”APP提供的赛事节目,实质上已替代了腾讯视频提供冬奥会赛事相关内容的服务,将大量“劫持”用户流量,造成腾讯视频用户的流失,如不及时制止,将扩大损害后果,侵害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因此,被申请人立即停止被控不正当竞争行为具有紧迫性和必要性。

    三、不采取行为保全措施对申请人造成的损害会超过采取行为保全措施对被申请人造成的损害。本案中,被申请人并未获得传播冬奥会相关赛事节目的合法授权。申请人要求被申请人停止在“电视家”APP提供第24届冬季奥林匹克运动会赛事节目相关内容,没有损害被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申请人请求在被申请人拒不停止不正当竞争行为时,相关网络服务主体在特定时间范围内停止为涉案APP提供网络服务,是避免申请人损失扩大的有效途径,具有合理性和必要性,不会造成当事人间的利益失衡,对被申请人造成的损害也没有超过必要限度。

     四、采取行为保全措施不会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奥运版权的保护和开发,是国家版权保护的重点工作,既关系到维护国际奥委会、奥运赞助商和相关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也关系到奥运经济良性发展。2022年北京冬奥会期间,各媒体平台都加强了对奥运会相关知识产权保护的宣传报道。维护奥运赛事节目的健康有序传播,营造良好的冬奥版权保护氛围,是保障社会公众体育文化供给,保障2022年北京冬奥会顺利举办的必然要求,有利于维护社会公共利益。

    法院最终裁定,被申请人北京视听通科技有限公司、北京家视通科技有限公司,成都良品三号科技有限公司立即停止在“电视家”APP提供第24届冬季奥林匹克运动会赛事节目相关内容;如被申请人不停止侵权,法院将通知相关网络服务提供者在冬奥会期间(自裁定作出之日起至2022年2月20日止),停止为涉案APP提供网络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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