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要旨
短视频模板依托平台制作,具有录影时间短、主题明确、社交互动性强、制作过程简化等特点,在判断其是否具有独创性时,应以利益平衡为基点,综合考虑创作与传播、著作权人和社会公众之间的利益关系,不宜采取过高的判断标准。主要考虑以下两个构成要件:一是短视频模板必须由作者独立创作完成,不能复制或剽窃他人作品;二是短视频模板必须是作者创造性的智力成果,是作者思想或情感内容的表达,可以体现作者的个性。
裁判文书摘要
案号(2020)浙0192民初8001号
案由 著作权侵权纠纷
合议庭
审判长 杜 前
审判员 沙 丽
审判员 张 翀
书记员 刘佳堉
当事人
原告:深圳市脸萌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南山街道南海大道2163号来福士广场15层1502单元。
法定代表人:张利东,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钢,公司法务。
委托诉讼代理人:姚小娟,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北京微播视界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南大街36号12号楼16层1611号。
法定代表人:梁汝波,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彭博,公司法务。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云,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杭州看影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天目山路294号杭钢冶金科技大厦1701室。
法定代表人:韩晟,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贾宏、刘鑫,浙江六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杭州小影创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天目山路294号杭钢冶金科技大厦16层。
法定代表人:韩晟,董事长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贾宏、周菁晖,浙江六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裁判结果
一、被告杭州看影科技有限公司、杭州小影创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立即停止在Tempo App中提供涉案侵权短视频的行为;
二、被告杭州看影科技有限公司、杭州小影创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赔偿原告深圳市脸萌科技有限公司、北京微播视界科技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合计4万元;
三、被告杭州看影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深圳市脸萌科技有限公司、北京微播视界科技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合计2万元;
四、驳回原告深圳市脸萌科技有限公司、北京微播视界科技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裁判时间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六日
涉案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三条第(六)项、第十条第一款第(十二)项、第十一条第一款及第四款、第四十八条第(一)项、第四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及第二款、第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注:本案判决已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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