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介绍
近日,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下称海淀法院)对一间宇宙(北京)文化有限公司(下称一间宇宙公司)诉深圳合欣悦贸易有限公司(下称合欣悦公司)、广州市卡德仕贸易有限公司(下称卡德仕公司)、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下称天猫公司)侵犯著作权及商标权纠纷案作出一审判决,判令合欣悦公司、卡德仕公司共同赔偿一间宇宙公司经济损失等6.5万元。
一间宇宙公司是涉案系列美术作品的著作权人,也是第22038235号图形商标(下称涉案商标)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人。一间宇宙公司发现,合欣悦公司在天猫平台店铺内销售两款“卡德仕”品牌充电宝产品(下称被诉产品)实物显著位置及商品详情宣传介绍中使用的图片(下称被诉图片)与涉案系列作品中的两幅美术作品(下称权利作品)相同。
一间宇宙公司认为,合欣悦公司和卡德仕公司共同实施的使用被诉图片行为,涉嫌构成商标性使用,足以造成消费者混淆,涉嫌侵犯其涉案商标权利,同时涉嫌侵犯了其就权利作品享有的发行权、复制权和信息网络传播权。而天猫公司对前述行为明知或应知而不予制止,构成帮助侵权。
诉讼过程中,三被告均否认其行为构成侵权。合欣悦公司认为一间宇宙公司无权就权利作品提起侵犯著作权之诉,且被诉图片与涉案商标或权利作品既不相同,亦不相似。另外,被诉产品背面标注了卡德仕公司所持有的相关商标,消费者不会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虽然卡德仕公司所持有的相关商标已被宣告无效,但行为发生时相关商标仍处于有效期内。卡德仕公司表示其与合欣悦公司不存在意思联络,不构成共同侵权。天猫公司辩称,其属于网络服务提供商,不存在主观过错,且已尽到合理注意义务,不应当承担责任。
法院经审理认为,一间宇宙公司提交了权利作品的作者出具的授权书,具备提起诉讼的主体资格。经对比,权利作品与被诉图片中的猫形象在外形特征、颜色搭配、视觉效果等方面基本一致,构成实质性相似。同时,一间宇宙公司声称从未将权利作品进行对外授权,亦无证据证明被诉图片使用的合法依据。因此,被诉产品上使用被诉图片并销售的行为构成对于权利作品的复制权、发行权和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侵犯。
法院还认为,关于一间宇宙公司所起诉的侵犯商标权行为,结合被诉产品上印制的“卡德仕?”“品牌:卡德仕”字样已经向消费者写明了商品的品牌和来源,且以相关公众的一般认知判断,产品上印制图片主要起美化装饰作用,并非用于指示商品的来源。法院认定合欣悦公司及卡德仕公司在被诉产品上使用被诉图片不足以起到区分商品来源的作用,亦不会引起消费者的混淆,故对一间宇宙公司关于涉嫌侵犯其商标权的主张未予以支持。
综上,海淀法院作出前述判决。合欣悦公司及卡德仕公司不服,提起上诉,现二审正在审理中。
点评
认定某一使用近似标识行为构成对他人商标权利侵犯的前提之一系该行为产生了混淆效果。而对于消费者来说,通常以带有指示商品来源的标识来区分商品来源,而非产品上所印制的图片。基于此,产品同时印制指示商品来源的标识和其他图案时,较难因具体图案产生混淆效果,故该行为难以被认定为侵犯商标权行为。(布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