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互联网技术的普及与发展,人们发表和欣赏美术作品的平台从线下转到线上,网络的便捷和开放给美术作品的爱好者、使用者、收藏者提供了便利。同时,美术作品著作权侵权等各种问题相继产生,导致美术作品著作权人利益遭到侵犯,挫伤了创作者创新、创造的积极性,严重影响了网络环境下美术作品的繁荣和发展。全国政协委员、山东画院院长孔维克认为,对网络环境下美术作品的著作权保护问题进行分析和梳理,拿出解决举措,对于维护美术作品著作权人的利益和社会整体效益具有重要意义。
经过调研,孔维克发现,互联网的迅猛发展给版权保护带来了巨大挑战。在网上,侵犯美术作品版权的现象仍然时有发生。近年来,政府有关部门持续强化打击侵权盗版行为,连续开展了14次打击网络侵权盗版专项治理“剑网行动”,但是盗版抄袭或侵权使用现象依然存在。
权利人对美术作品产权和版权认识不清,版权价值开发不充分是侵权现象频发的另一个原因。孔维克举例说,山东是美术大省,有着庞大的美术创作群体,书画市场繁荣,创作氛围浓郁,但美术作品的版权保护还处于基本起步阶段,艺术家版权保护的意识淡薄,版权价值概念模糊,版权保护环境有待改善。
我国著作权法规定,美术作品原件所有权的转移不视为作品版权的转移。美术作品的收藏者只享有该作品的展览权,如复制、出版或改编作品仍需要创作者的版权许可。孔维克在接受中国知识产权报特派记者采访时介绍,近年来,越来越多的文化企业发现了美术作品版权价值,大力开发文化衍生品,但如何获得艺术家的授权、后期利益如何分配,权利使用的界限和期限等关键问题往往搞不清楚,给后期合作过程中产生利益纠纷埋下了隐患。另外,美术作品直接交易后,其版权价值长期被忽视,也导致著作权人利益的流失。
在孔维克看来,目前传统美术作品版权使用和开发很难与国际接轨。近年来,在国家“一带一路”倡仪和推进中华优秀文化走出去的大背景下,美术作品的国际交流越发频繁。在美术作品版权的国际交易中,国际惯例了解不透彻,版权运营规律不熟悉,谈判合作极易陷入被动局面。此外,我国美术作品版权保护组织较少,相关制度不完善。目前,我国各地的美术作品版权保护主要是依托各省的版权管理部门,缺乏专门的美术作品版权保护协会和相关组织。中国美术家协会已成立了中国美术家协会著作权维权办公室,各省画院、美协等也应设置相应机构或部门。
如何避免互联网成为美术作品版权侵权的“温床”,孔维克建议,我国应规范美术作品交易合同,加大美术作品的跨界开发和跨界版权运营人才的培养;美术作品捐赠或交易时,要详细明确版权权益种类、归属、使用规则和期限等问题,遵循“先授权后使用”的法律原则;加大美术作品跨界开发,激发优质知识产权商业价值,培养大量跨界的版权运营人才。
在美术作品对外交流方面,孔维克建议,国家有关部门要推动各省市有关部门认真学习国际版权交易合作规则,积极参与国际版权展会,对接国际市场。国内要打造高端的美术作品版权交易平台、合作基地,加快形成国家艺术品版权交流合作中心。
“我国应积极推进著作权法修改,以尽快适应不断变化的社会需要;同时,成立中国美术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建立版权服务和维权的平台,大力推进美术作品的著作权登记工作,完善版权组织管理相关制度等。”孔维克建议。(本报特派记者 冯 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