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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审理了《大唐狄公案》著作权案—— “狄公”善断案,为何要维权?

原标题:“狄公”善断案,为何要维权? “被告出版的图书抄袭了我们翻译的人名、地名、商号名和大量故事内容的文字表述。” “我们没有复制...
原标题:“狄公”善断案,为何要维权?

“被告出版的图书抄袭了我们翻译的人名、地名、商号名和大量故事内容的文字表述。”

“我们没有复制和抄袭原告作品,并未侵权。”

3月20日,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下称西城法院)开庭审理了一起涉及《大唐狄公案》的著作权侵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原被告双方围绕被诉侵权图书是否侵犯原告译著的改编权、复制权以及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等进行了激烈辩论。

“狄公”为己维权

该案原告之一的陈来元曾任中国驻利比里亚大使馆二等秘书、中国驻以色列大使馆政务参赞、中国驻莱索托和驻纳米比亚大使,1991年被评为外交部先进工作者,2009年成为中国作家协会会员,2011年被中国翻译协会评为资深翻译家,先后出版了《中东非洲不了情》《中国驻中东大使话中东·以色列》两部著作,并与他人合作翻译了《伦敦大侦探之死》《坚定不移》《艰难时事》等。

上世纪80年代,陈来元与中国社会科学院文学研究所研究员胡明、北京外国企业服务总公司翻译李惠芳及中国前驻巴新和驻牙买加大使、中国政府加勒比海事务前特使赵振宇共同翻译了荷兰汉学家高罗佩的英文原著《The Judge Dee Mysteries》(《大唐狄公案》)。这部小说包括16部中长篇小说和8部短片小说,描述了唐代宰相狄仁杰断案如神、为民除害的传奇故事。

“《The Judge Dee Mysteries》是高罗佩用现代英语写的一部中国古代公案小说,在实际翻译过程中存在两次翻译的问题,即先读懂英文意思,再将读懂的意思按古代公案小说的语言和要求进行再加工或再翻译。因此,翻译此书的难点不在于能不能读懂英语,而是在于读懂后如何进行‘再加工’或‘再演绎’,这不仅要求译者对唐朝历史具有较为详细的了解,还应具备较高的文学素养。”陈来元介绍,为提高翻译质量,部分内容的翻译不便进行对号入座的直译,而需要适当意译,甚至再创作,目的是努力做到文学翻译要求的“雅”。

陈来元等四人将作品翻译完成后,涉案作品全集(上中下)于1986年2月、4月、6月在甘肃人民出版社出版,书名为《大唐狄仁杰断案传奇》。随后,该作品又被国内其他多家出版社出版、再版、重印。比如,1986年6月,北方妇女儿童出版社出版了《狄公探案选》(上卷、中卷、下卷);1986年7月,山西北岳文艺出版社出版了《狄公断狱大观》;2006年3月至2017年12月,海南出版社先后15次出版、再版、重印,书名为《大唐狄公案》。同时,该作品还被改编成评书、选编本、电子书、广播剧、连环画、漫画、电影和电视连续剧等多种作品。

陈来元认为,朝华出版社有限责任公司(下称朝华出版社)未经许可,将其翻译的作品《真假宝剑》《五朵祥云》《除夕疑案》《断指记》《铁钉案》《朝云观》《雨师秘踪》《莲池蛙声》8篇小说改编成《大唐狄仁杰断案故事》,并出版发行。在被诉侵权图书中,8篇故事的篇名与原告译著作品的8篇篇名比对,除《莲池蛙声》改为《荷塘蛙声》外,其余7篇篇名均完全相同。此外,被诉侵权图书还使用了原告译著中有独创性的人名、地名等特有名称,涉嫌抄袭原告译著故事内容的文字表述等;被诉侵权图书大量使用了原告作品中具有独创性的文字表述,比如将英文原著中没有、译者在翻译中自己创作的内容使用在了被诉侵权图书中。

陈来元等3名原告认为,朝华出版社的上述行为涉嫌侵犯其著作权;同时,严重扰乱市场竞争秩序,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构成不正当竞争。为此,陈来元等将朝华出版社起诉至西城法院,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停止侵权、赔礼道歉,并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31万余元。

被告否认抄袭

“原告译著的图书最早出版于1986年,当时我国还未颁布著作权法,因此,原告不可能获得英文原著权利人高罗佩的授权。”针对陈来元等原告的起诉,庭审中,朝华出版社如此进行答辩。

对此,原告代理律师、北京市中永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王韵表示:“我国于1992年加入伯尔尼公约,在此之前,翻译国外作品,无需获得权利人授权。在我国加入伯尔尼公约之后,出版陈来元等译著图书的出版社已经获得了高罗佩继承人的授权。”

被诉侵权图书是否侵犯了《大唐狄公案》的改编权和复制权是该案审理的焦点问题。为证明对方侵权,陈来元准备了一份侵权比对表,比如,在短篇小说《朝云观》中,陈来元将一段英文翻译为:“盘龙太师椅上坐着一位瘦骨嶙峋的老道士。老道士头戴莲花冠,手拄一根神仙拐。狄公见真智庄重严肃,一对灰蓝色的眼睛冷漠无光。只是唇上和颔下那两撮山羊胡子……”

陈来元介绍,英文原著中并没有盘龙太师椅、莲花冠、神情庄重严肃、冷漠无光、山羊胡子(英文为goatee)和神仙拐等表述,而朝华出版社的图书直接照搬了过去,且译文内容大体一致,其翻译为:“真智真人坐在盘龙太师椅上,发现真智真人枯瘦如柴,头上佩戴莲花冠,神情庄重严肃,一对灰色的眼睛冷漠无光,唇上和颔下有两撮山羊胡子,手拄一根神仙拐。”

在陈来元看来,被诉侵权图书不是翻译英文原著,而是改编、缩写《大唐狄公案》而成,因为二者的主体故事情节相同;书名相同;书中人名、身份、职位相同;故事发生的地名、单位名、店铺名等相同;原告意译、改译、再创作的大量具有独创性的专有名词、特殊译文相同;很多段落、词句相同或基本相同。

“我们并未侵权,根据原告提供的版权权属证明及涉嫌侵权证据,经比对,被控侵权部分只有两三千字,完全一样的内容较少。”朝华出版社辩称,原告认为的侵权部分,有些仅仅是意思一样,这并不能说明复制或抄袭原告的作品,即使意思内容一样,也不构成侵权。此外,作为国家外宣出版单位,朝华出版社很注重知识产权保护,充分尊重权利人的知识产权,其已经尽到了出版社应尽的审核义务。对此,朝华出版社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西城法院经审理后,并未当庭宣判。(本报记者 冯 飞)

(责编:龚霏菲、王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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