备受关注的网络小说《锦绣未央》被诉抄袭12起案件的首案迎来一审判决。近日,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下称北京朝阳法院)就作家追月逐花(本名沈文文)起诉秦简(本名周静)著作权侵权案作出一审判决,认定秦简所著《锦绣未央》小说中116处语句及两处情节与追月逐花所著《身历六帝宠不衰》构成相同或实质性相似,涉及字数近3万字,已构成对追月逐花享有的复制权、发行权和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侵犯,秦简须立即停止对小说《锦绣未央》的复制、发行及网络传播,赔偿追月逐花经济损失12万元及合理支出1.65万元,北京当当科文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立即停止销售小说《锦绣未央》。一审判决后,秦简代理律师表示将与其沟通后再决定是否提起上诉。
互联网技术的迅速发展,让每个人都有成为创作者的可能,然而,抄袭、模仿、情节过度借鉴等乱象又是原创作者深恶痛绝却难以根治的“毒瘤”,尤其是近年来出现的“洗稿”现象更有愈演愈烈之势,不仅损害了原创作者的合法权益,更是严重打击了他们的创作积极性。在业内人士看来,上述案件的一审判决对此类争议涉及的语句相同或相似是否构成著作权侵权、如何判断情节是否构成相同或相似等多个焦点问题进行了明确,不仅有助于此类案件的审理,更对提高作家的维权积极性具有重要意义。
提起侵权诉讼
据介绍,2012年6月至2013年12月期间,秦简创作了小说《庶女有毒》(后更名为《锦绣未央》),并发表于网络文学平台潇湘书院。同年,江苏文艺出版社出版发行了《锦绣未央》,受到不少读者的追捧。2016年,《锦绣未央》被改编为同名电视剧。此外,该小说还被改编成同名漫画和手游等。
事实上,自小说连载到创作完成乃至出版纸质图书和改编成电视剧过程中,相关的抄袭争议一直未停止。2013年2月,有网友在网络上发表文章,称《锦绣未央》涉嫌抄袭多名作家的多部作品,并列举了疑似侵权的段落和语句等。2015年7月,另有网友发表微博,对《锦绣未央》疑似抄袭之处进行了汇总。文章显示,《锦绣未央》涉嫌抄袭超过200部他人小说,包括《身历六帝宠不衰》《一世为臣》《庶女生存手册》等。
2016年,多名志愿者、作家和编剧共同发起维权行动。维和粽子、紫舞玥鸢、御井烹香等11名作家委托了7名律师组成作家维权律师团代理维权,并将秦简诉至北京朝阳法院。2017年3月,知名武侠作家温瑞安加入维权队伍。2017年4月23日,北京朝阳法院对追月逐花维权案进行了公开审理,两个月后,另外10起案件也进行了公开审理。
据作家维权律师团负责人、北京市中闻律师事务所合伙人王国华介绍,前期11起诉讼涉及书籍超过30册,涉案文字总数超过2000万,前期准备的证据材料就堆叠达2米多高。“经比对,我们认为《锦绣未央》涉嫌抄袭了《身历六帝宠不衰》中的580句语句和两处情节。虽然这些涉嫌抄袭的文字分散于《锦绣未央》的不同段落,但在语句表达、人物塑造、情节结构、故事核心等方面都是一致的。”王国华表示。目前,潇湘书院已将网络小说《锦绣未央》下线。
一审认定侵权
庭审中,原被告双方最大的争议焦点是相关语句和情节是否构成著作权侵权等。对此,秦简代理律师辩称,原告主张的语句抄袭中,有11句为在先创作的其他小说已发表过的内容,其他语句大多为惯常表达;被控抄袭的情节均为公知领域题材和惯常写法,并非原告独创,且并不相似等。
法院经审理认为,对于相同或相似的语句是否构成侵犯他人著作权的判断,不应将句子甚至短语或字词进行孤立看待和割裂对比,应结合文字的相似程度、数量,考虑上下文的衔接,将被控侵权的语句进行整体认定和综合判断。追月逐花指控的580句语句侵权部分可归为127处,其中116处语句存在相同或实质性相似,具体分为均使用了独特的比喻或形容的具体表达、均采用相同或类似的细节描写来刻画人物或事物、采用大量常用语言的相似组合。将上述116处被控侵权语句回归于其所在的段落、篇章之中,结合上下文衔接进行整体比对,可以认定上述语句具有独创性,不属于文学作品的常见表达。
对于追月逐花指控被告构成两处情节侵权问题上,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所列的两处情节即“二月出生、寄养乡下”,该情节经由下至上逐步抽象后,在人物设置及关系、故事前后衔接以及具体细节设计上基本一致,构成实质性相似。两书在上述情节中,均塑造了“被弃的公主/千金小姐”“刻薄的洗衣村妇”“弃女的皇帝/丞相父亲”等非常具体的人物;设计了“大门打开一个灵动秀美但衣衫褴褛的女孩去洗衣”的出场方式,以及“因二月出生被父母抛弃”“洗衣服被村姑羞辱”“小时候幻想回家却徒增痛苦”“洗衣回家被接回家”等具体的矛盾冲突;两书均将上述情节置于开头,从而引出传奇故事。因此,《锦绣未央》在上述情节中采用了《身历六帝宠不衰》中具有独创性的背景设置、出场安排、矛盾冲突和具体的情节设计,二者已构成实质性相似的情节,属于对原告著作权的侵犯。据此,北京朝阳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影响值得关注
如何把握合理借鉴和抄袭的界限,尤其是如何判断新技术催生出来的“洗稿”是否构成著作权侵权等,业界一直有不同观点。为此,有业界专家指出,该案一审判决对此类争议起到借鉴作用。
以如何判断情节是否构成抄袭为例,该案一审判决认为,首先,单纯描述性的语句有可能无法构成情节的最小单位,其无法展现故事情节的推进过程,但可以作为语句进行著作权保护。其次,情节的展现无法离开具体语句的描述,具体情节和语句可以相互之间得到印证,但情节相似与语句相似的关系并非完全对应,具体来说,相同语句的不同组合也可能描述出不同的情节,反之,在一定情况下即使两作品使用的语句均不相同,如若在人物设置、人物关系、细节对比、情节过程安排等方面一致,也可能构成相同或相似的情节。再次,著作权法保护的是具体表达而非思想,在作品中使用的特定场景、有限表达、常见元素源于公有领域的内容,不应被一个作者所垄断,但过滤两书不相同的部分后最终呈现的情节,如果在人物设置及关系、故事前后衔接、具体细节设计基本一致,则两书情节构成相同或实质性相似。
除此之外,在首都经济贸易大学产业发展与知识产权研究中心特邀研究员杨安进看来,该案一审判决不仅对上述焦点法律问题进行了梳理,还对规范文学创作领域的版权秩序,尤其是处理“洗稿”现象等大有裨益。比如,从判赔金额来看,平均每千字达到4000元,远超著作权法规定的千字稿酬标准;此外,在被法院判决侵权情况下,作者自身和相关作品的声誉也会受到一定影响,这对其他潜在的抄袭者起到了一定的震慑作用。“当然,要避免潜在的纠纷,相关创作者还应把‘原创’作为创作的精髓,在创作初期就设置好故事情节、具体场景、人物对话、细节描述等,体现独创性。”杨安进建议。(本报记者 姜 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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