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购物、旅游、美食等于一体的万达广场,是许多城市的消费中心,近期却因未经许可播放背景音乐被诉至法院。近日,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一审审结了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下称音著协)诉北京万达广场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下称万达广场公司)、北京银河万达百货有限公司(下称万达百货公司)背景音乐侵权一案。法院认为,被告在未获得著作权人授权的情况下,在其经营场所公开播放背景音乐《一生所爱》,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已构成侵权,判决万达广场公司就涉案单曲赔付音著协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2.2万余元。记者了解到,该判决现已生效。
背景音乐引诉讼
原告音著协诉称,涉案音乐作品《一生所爱》的曲作者卢国富(别名卢冠廷)、词作者唐书琛是中国香港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香港作曲家及作词家协会有限公司的会员。根据原告与中国香港作曲家及作词家协会有限公司签订的《相互代表合同》,原告有权以自己的名义向侵权者提起诉讼。被告未经许可且未支付报酬,擅自在其经营的万达百货石景山店二层以背景音乐的方式,通过音响设备公开播放了音乐作品《一生所爱》,侵犯了音乐作品《一生所爱》的表演权,属于侵权行为,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停止使用涉案作品作为背景音乐,赔偿原告经济损失3万元和合理开支1.68万元等。
被告万达广场公司、万达百货公司辩称,原告是否具有该案诉讼主体资格和诉讼权利应提供证据,并且两被告从没有播放过涉案歌曲。万达广场的播放源有上百个,各广播系统是相互独立的,原告应明确播放主体,原告的起诉不能证明被告的播放行为。此外,原告主张的赔偿金额过高,原告的行为已对被告的商誉产生影响。综上,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定,根据中国香港作曲家及作词家协会与唐书琛、卢冠廷签订的《让与契约》,及中国香港作曲家及作词家协会与音著协签订的《相互代表协议》可知,其已将享有著作权的音乐作品的表演权授权音著协,音著协有权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至于原告提供的公证书,其内容反映了被告万达广场公司播放了涉案歌曲的事实,被告万达广场公司并未提供证据足以推翻该有效公证书所证明的事实,且该公证书不存在其他违反法定程序,结合在案其他证据,法院认定被告万达广场公司播放了涉案歌曲。被告万达广场公司未经音著协或著作权人许可,公开播放涉案作品作为商场背景音乐,侵犯原告表演权。因此,法院判令被告万达广场公司在其经营场所内立即停止使用音乐作品《一生所爱》,赔偿音著协经济损失6000元和合理开支1.68万元。本报记者联系被告代理律师和万达广场公司,截至记者发稿时,对方尚未回复,而记者从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获悉,被告未提起上诉。
付费使用有依据
记者了解到,音著协与万达广场的背景音乐版权纠纷已历时4年有余。这4年来,双方从上海的万达广场开始接触,随后一度走上了诉讼程序,在诉讼过程中又曾商谈和解,但双方始终没有达成和解。2018年起,音著协对北京、四川及全国其他地区的万达广场进行了取证工作,再次与万达广场对簿公堂。
“从这个曲折的过程中不难看出,万达广场对于缴纳‘背景音乐著作权使用费’始终抱着抵触情绪,这也是音著协在与许多其他同类商家接触时经常感受到的回应——使用音乐只是简单的营造环境,并不与客户产生交易。既然没有通过音乐直接实现经济效益,为什么还要缴纳著作权使用费?”音著协有关负责人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根据著作权法,作者对作品享有13项财产性权利,使用者应当经过著作权人的许可,并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公开播放背景音乐”正是财产权中“表演权”的一种表现形式。如何更好地理解这一规定呢?其一,音乐的创作需要词曲作者花费大量的时间和精力、付出艰辛的劳动,他们理应基于自己的创造性工作而获得社会的尊重和相应的报酬。其二,就音乐而言,尽管它并不可见,但却能产生不可或缺的作用。因此,获得音乐作品的使用授权,与商家租赁场地、购买工具一样,是经营活动中一种合理且必须的成本支出。
清华大学深圳国际研究生院副教授何隽在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也认为,背景音乐付费使用具有法律依据。音乐著作权人对其作品享有表演权,根据著作权法的规定,表演权是公开表演作品,以及用各种手段公开播送作品的表演的权利。也就是说表演权包括现场表演和机械表演两类,因此,对于商业场所播放背景音乐,音乐著作权人享有法定许可使用权和报酬请求权。背景音乐通常服务于商家的营销目的。尽管一些商家认为,背景音乐只是环境营造,并未与客户产生交易,但是在生活实践中我们可以明显感受到商家对于背景音乐的选择是与其营销目的相联系的,比如在特定节日期间播放与节日相关的背景音乐;在营业的特定时段如营业结束前或促销期都选择播放特定曲目,这些对特定曲目的选择都是与商家的营销目的相联系的,可以说是作为其营销手段的一种,起到了辅助营销的目的。她同时强调,商业场所应该有付费使用背景音乐的意识。此前已经发生过涉及背景音乐付费使用的纠纷,根据报道已经有多家商场、酒店、宾馆、公园、航空公司与音著协达成付费使用音乐作品的协议。
“值得一提的是,背景音乐播放还涉及到表演者权。表演者享有从机械表演其录音制品中获取收益的权利。因此,对于通过录音制品在公共场所播发背景音乐的情况,表演者比如乐团、歌曲演唱者等同样享有获得报酬的权利。”何隽补充道。
“此次诉讼的单曲判赔额达到了2万元以上。倘若按照每家商场每年播放音乐作品百首计算,如此高昂的违法成本也将给经营者带来一定的震动。”音著协上述负责人表示,违法成本越高,侵权行为必然越少。相信,未来会有这么一天,中国的音乐使用者都能够主动依法付费使用音乐,音著协也可以达到“无官司可打”的理想境界,这也是著作权人和合法音乐使用者的共同希望。(本报记者 侯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