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就乐视网(天津)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下称乐视公司)诉优酷信息技术(北京)有限公司(下称优酷公司)擅播电影《小时代》(下称涉案影片)侵犯其信息网络传播权一案,作出终审判决,判令优酷公司赔偿乐视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5.9万元。
乐视公司诉称,2018年,优酷网页及移动终端客户端未经允许提供其权属影片《小时代》电影的在线播放服务,遂以优酷公司侵犯其信息网络传播权诉至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下称海淀法院),请求法院判令优酷公司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6万元。
一审法院经审理查明,优酷公司在其运营的优酷网、手机端和pad端中均使用涉案影片且提供涉案影片的在线播放服务,使用户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涉案影片的行为未经乐视公司许可,故侵犯了乐视公司对涉案影片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据此,乐视公司主张的经济损失赔偿额5.7万元具有合理依据,予以支持。
优酷公司不服法院的判决结果,上诉至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请求法院撤销一审判决,改判驳回乐视公司一审全部诉讼请求。
优酷公司上诉称,涉案影片上映时间较早,知名度不高,市场价值有限,且乐视公司并未提交证据证明其遭受的实际损失以及优酷公司的违法所得。
乐视公司辩称,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优酷公司的上诉请求无事实和法律依据,请求二审法院驳回其全部上诉请求。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经审理认为,双方当事人并未提交证据证明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故应当依据法定赔偿标准确定赔偿数额,一审法院综合考虑被诉侵权行为的持续时间、传播方式及范围等因素认定的经济损失数额,并无不当,故予以确认。综上,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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