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於判给“Tecproeng/Fase ásia联营公司”提供「澳门科学馆建造工程的协调及监察」服务的执行期跨越一财政年度,因此必须保证其财政支付。 行政长官行使《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五十条赋予的职权,并根据经五月十五日第30/89/M号法令修改的十二月十五日第122/84/M号法令第十五条的规定,作出本批示。 一、许可与“Tecproeng/Fase ásia联营公司”订立提供「澳门科学馆建造工程的协调及监察」服务的执行合同,金额为$16,416,000.00(澳门币壹仟陆佰肆拾壹万陆仟元整),并分段支付如下: 2006 年 $ 1,216,000.00 2007 年 $ 7,296,000.00 2008 年 $ 7,296,000.00 2009 年 $ 608,00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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