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於判给向新中物业管理(澳门)有限公司租赁位於澳门苏亚雷斯博士大马路307-323号中国银行大厦二十二楼“A22”独立单位之“A”、“B”及“C”座予金融情报办公室使用,执行期跨越一财政年度,因此必须保证其财政支付。 行政长官行使《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五十条赋予的职权,并根据经五月十五日第30/89/M号法令修改之十二月十五日第122/84/M号法令第十五条的规定,作出本批示。 一、许可与新中物业管理(澳门)有限公司订立澳门苏亚雷斯博士大马路307-323号中国银行大厦二十二楼“A22”独立单位之“A”、“B”及“C”座的租赁合同,金额为$2,220,764.00(澳门币贰佰贰拾贰万零柒佰陆拾肆元整),并分段支付如下: 2006 年 $ 427,070.00 2007 年 $ 1,024,968.00 2008 年 $ 768,726.0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