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财政司司长行使《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六十四条赋予的职权,并根据第6/1999号行政法规第三条、第6/2005号行政命令第二款,以及经八月四日第9/97/M号法律、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98/M号法律、第15/2000号行政法规、第8/2001号法律及第18/2001号法律修改的六月二十七日第17/88/M号法律核准的《印花税规章》第九十五条的规定,作出本批示。 一、自二零零七年一月一日至二零零七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不动产估价委员会的组成人员如下: 主席:Elfrida Botelho dos Santos。 正选委员:郑冠伟及赵旅平。 候补委员:锺景元及黄景棠。 地产界代表(正选):刘艺良。 地产界代表(候补):罗盛宗。 建筑界公认为有功绩的专业人士(正选):刘永诚。 建筑界公认为有功绩的专业人士(候补):梁竟成。 正选秘书:陆建敏。 候补秘书:黄维政。 二、自二零零七年一月一日至二零零七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复评委员会的组成人员如下: 建筑界公认为有功绩的专业人士(正选):黄如楷。 建筑界公认为有功绩的专业人士(候补):谭志炜。 正选秘书:吴家倩。 候补秘书:Carolina Fong Rodrigues Xavier。 三、本批示於二零零七年一月一日产生效力。 二零零六年十二月十九日 经济财政司司长 谭伯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