鉴於目前不动产市场形势,致使积存大量卷宗有待不动产估价委员会议决; 鉴於急需在课税行政程序中采取即时措施,以便有效地回覆其卷宗正在审议阶段的纳税人; 又鉴於设立另一个架构及权限均相同的委员会是一个合适的解决办法; 经济财政司司长行使《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六十四条赋予的职权,并根据第6/1999号行政法规第三条,以及经八月四日第9/97/M号法律、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98/M号法律、第15/2000号行政法规、第8/2001号法律及第18/2001号法律修改的六月二十七日第17/88/M号法律核准的《印花税规章》第九十五及九十三条的规定,作出本批示。 一、设立不动产第二估价委员会。 二、至二零零七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不动产第二估价委员会的组成人员如下: 主席:容光亮。 正选委员:陈荣喜及谭光民。 候补委员:梁耀鸿及黄振权。 地产界代表(正选):吴在权。 地产界代表(候补):柯庆耀。 建筑界公认为有功绩的专业人士(正选):Paulo Tse。 建筑界公认为有功绩的专业人士(候补):区天兴。 正选秘书:Aurora Mercedes Campos da Silva。 候补秘书:李淑芬。 三、本批示自二零零七年一月一日起产生效力。 二零零六年十二月十九日 经济财政司司长 谭伯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