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3/2007号社会文化司司长批示-法律法规
更新时间:2022-08-03 19:3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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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第13/2007号社会文化司司长批示,将若干权力转授予文化局局长,作为签订为大炮台回廊提供保安服务的合同的签署人。 ...
【法规名称】
【颁布时间】 2007-04-04
【法规编号】 68566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13/2007号社会文化司司长批示,将若干权力转授予文化局局长,作为签订为大炮台回廊提供保安服务的合同的签署人。
社会文化司司长行使《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六十四条赋予的职权,并根据第6/1999号行政法规第五条第二款和第七条,连同第14/2000号行政命令第一款、第二款及第五款及第6/2005号行政命令第四款的规定,作出本批示。 转授一切所需的权力予文化局局长何丽钻硕士或其法定代任人,以便代表澳门特别行政区作为签署人,与“澳门安全有限公司”签订为大炮台回廊提供保安服务的合同。 二零零七年三月二十九日 社会文化司司长 崔世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