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4/2007号社会文化司司长批示-法律法规
更新时间:2022-08-03 19:3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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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第14/2007号社会文化司司长批示,将若干权力转授予体育发展局代局长,作为签订“保龄球中心舖位新加设冷气设备工程”合同的签...
【法规名称】
【颁布时间】 2007-04-04
【法规编号】 68565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14/2007号社会文化司司长批示,将若干权力转授予体育发展局代局长,作为签订“保龄球中心舖位新加设冷气设备工程”合同的签署人。
社会文化司司长行使《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六十四条赋予的职权,并根据第6/1999号行政法规第五条第二款及第七条,第14/2000号行政命令第一款、第二款和第五款,以及第6/2005号行政命令第四款的规定,作出本批示。 转授一切所需的权力予体育发展局代局长黄有力学士或其法定代任人,以代表澳门特别行政区作为签署人,与新华空调工程有限公司签订「保龄球中心舖位新加设冷气设备工程」合同。 二零零七年三月二十九日 社会文化司司长 崔世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