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於澳门特别行政区为澳门国际机场专营股份有限公司(CAM)之股东; 基於有关身份及按照上述公司章程第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澳门特别行政区将委任四名董事会成员,任期三年,由二零零七年至二零零九年。 根据该条文第三款的规定,董事会主席由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在其委任之董事中委派一人担任。 监於澳门国际机场专营股份有限公司(CAM)的执行委员会由董事会之四名成员组成,包括两名由政府按照上述公司章程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而委派的董事。 根据同一条文第二款的规定,执行委员会主席须由政府委派之其中一名董事担任。 运输工务司司长行使《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六十四条赋予的职权,并根据三月二日第13/92/M号法令第二条第一款和第二款,以及第13/2007号行政命令第一款的规定,作出本批示。 一、委任邓军、Carlos Fernando de Abreu ávila、刘苏宁及黄振东於二零零七年至二零零九年担任澳门国际机场专营股份有限公司(CAM)董事会成员。 二、委派邓军董事担任澳门国际机场专营股份有限公司(CAM)董事会主席及执行委员会主席。 三、委派刘苏宁董事担任澳门国际机场专营股份有限公司(CAM)执行委员会成员。 四、执行上指职务的报酬由该公司股东大会按章程订定。 二零零七年三月二十九日 运输工务司司长 刘仕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