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长官根据《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五十条(五)项的规定,经徵询行政会的意见,制定本行政法规。 第一条 名称及性质 中国澳门驻葡萄牙经济贸易代表处现易名为澳门驻里斯本经济贸易办事处(下称“办事处”)。办事处在运作上直接隶属於行政长官,为在葡萄牙代表及辅助澳门特别行政区的部门,并享有行政自治权。 第二条 人员制度 一、下列人员得在办事处任职: (一)与澳门特别行政区公共行政当局有联系且以定期委任、临时定期委任或《澳门公共行政工作人员通则》规定的调动方式聘任的人员; (二)以临时定期委任方式聘任的澳门特别行政区自治实体及公共企业的人员; (三)以个人劳动合同方式在澳门特别行政区聘任的人员; (四)按现行私法规则在驻外办事处所在地聘任的人员。 二、办事处人员适用《澳门特别行政区驻外办事处人员制度》。 第三条 废止 废止第37/2000号行政法规第一、五及八条。 第四条 生效 本行政法规自公布翌日起生效。 二零零七年四月十八日制定。 命令公布。 行政长官 何厚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