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门驻欧盟经济贸易办事处的组织 行政长官根据《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五十条(五)项的规定,经徵询行政会的意见,制定本行政法规。 第一条 名称及性质 澳门驻布鲁塞尔欧盟经济贸易办事处(下称“办事处”)在运作上直接隶属於行政长官,为代表澳门特别行政区的部门,并享有行政自治权。 第二条 职责 一、办事处负责在澳门特别行政区与欧盟和相关机构的经贸关系与合作的工作上辅助行政长官。 二、为着上款所指之效力,办事处尤其负责: (一)致力使澳门与欧盟之间的关系更紧密; (二)致力向欧盟及其成员国在经贸领域内展示澳门; (三)确保维护澳门在欧盟之利益,并促进澳门与欧盟及其成员国之间的双边经济关系; (四)跟进共同体在各方面涉及澳门利益之决策过程; (五)收集、处理并向行政长官提供所有对澳门具有意义的关於共同体机构的讯息; (六)跟进欧盟与澳门之间订立的商贸协议和公约之管理; (七)跟进澳门与欧盟及其成员国之间按现有协议的规定进行合作之发展情况,并参与制订和筹备与该等协议有关的项目; (八)按照行政长官为其定下之总指引,确保在欧盟及其机构,以及其成员国,维护澳门的其他利益,包括在旅游业方面的利益。 三、办事处亦与澳门特别行政区的海关当局和经济局相配合,负责跟进澳门与世界海关组织以及总址设於欧洲境内的其他具有经贸性质的组织之关系,因此,倘行政长官对其有如此命令时,办事处须直接承担维护澳门利益的责任。 第三条 人员制度 一、下列人员得在办事处任职: (一)与澳门特别行政区公共行政当局有联系且以定期委任、临时定期委任或《澳门公共行政工作人员通则》规定的调动方式聘任的人员; (二)以临时定期委任方式聘任的澳门特别行政区自治实体及公共企业的人员; (三)以个人劳动合同方式在澳门特别行政区聘任的人员; (四)按现行私法规则在驻外办事处所在地聘任的人员。 二、办事处人员适用《澳门特别行政区驻外办事处人员制度》。 第四条 架构及运作 办事处的架构及运作,以行政长官批示核准。 第五条 负担 办事处运作所带来的负担,由登录於澳门特别行政区预算中用作拨予办事处的拨款,以及由财政局专门调动的其他拨款承担。 第六条 废止 废止一九九九年十一月二十二日第85/99/M号法令。 第七条 生效 本行政法规自公布翌日起生效。 二零零七年四月十八日制定。 命令公布。 行政长官何厚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