过十二月十二日第407/2005号行政长官批示,许可与Arquitecto José Floriano Pereira Chan订立「澳门大学科研中心(A3)之设计及招标文件顾问服务」的执行合同。 然而,按已完成工作的进度,须修改第407/2005号行政长官批示所定的分段支付,整体费用仍为$3,950,000.00(澳门币叁佰玖拾伍万元整)。 行政长官行使《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五十条赋予的职权,并根据第6/2006号行政法规第十九条的规定,作出本批示。 一、许可将十二月十二日第407/2005号行政长官批示第一款所定的分段支付修改如下: 2007年 $ 3,555,000.00 2008年 $ 395,000.0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