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长官行使《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五十条赋予的职权,并根据经第93/2007号行政长官批示核准的《渔业发展及援助计划规章》第九条第三款及第五款的规定,作出本批示。 一、委任下列人士为渔业发展及援助计划评审委员会成员,为期两年: 主席——黄锦辉; 委员——李荣胜; 委员——郭光华; 委员——郭虔; 委员——冯金喜; 委员——梁带福; 委员——何华添。 二、上款所指的评审委员会成员有权每月收取金额相当於薪俸表100点的50%作为报酬。 三、本批示自公布翌日起生效。 二零零七年四月二十四日 行政长官 何厚铧 ——— 二零零七年四月二十五日於行政长官办公室 办公室代主任 白丽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