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财政司司长行使《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六十四条赋予的职权,并根据第6/1999号行政法规第三条第一款(二)项、《澳门公共行政工作人员通则》第三十条第一款b)项、《澳门生产力暨科技转移中心章程》第三十四条及三月二日第13/92/M号法令第二条第一款的规定,作出本批示。 一、以临时定期委任方式委任莫苑梨,代表澳门特别行政区,担任澳门生产力暨科技转移中心理事会理事及副理事长,具执行职能,由二零零七年六月一日起为期两年。 二、每月报酬是根据该中心章程之规定订定,有关报酬及按原薪俸计算继续为医疗福利、退休金及抚恤金作出扣除的雇主实体之负担由该中心承担。 二零零七年五月九日 经济财政司司长 谭伯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