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长官行使《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五十条赋予的职权,并根据第8/2003号行政法规第五条第二款、第三款及第四款的规定,作出本批示。 下列人士续任为工商业发展基金管理委员会成员,为期一年,由二零零七年五月十三日起生效: 主席——经济局局长;当局长不在或因故不能视事时——其合法代任人。 委员——杨宝仪;代任人——麦伟栋。 委员——陈咏儿;代任人——Lídia Maria dos Santos Rodrigues Dias。 委员——黄晴锦;代任人——何雅诗。 委员(财政局代表)——陈美莲;代任人——云大卫。 二零零七年五月八日 行政长官 何厚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