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财政司司长行使《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六十四条赋予的职权,并根据第6/1999号行政法规第三条及第七条,结合经第6/2005号行政命令确认的第12/2000号行政命令第一款及第五款的规定,作出本批示。 一、将下列权限转授予人力资源办公室主任黄志雄或其法定代任人: (一) 二月一日第12/GM/88号批示及五月十六日第49/GM/88号批示所规定的权限; (二) 第4/2003号法律第八条第五款所载有关对外地劳工家团成员的逗留申请发出意见书的权限。 二、在人力资源办公室范围内作出下列行为的权限,亦转授予办公室主任黄志雄或其法定代任人: (一) 根据现行法例规定批准缺勤及享受年假; (二) 根据现行法例准许特别假期及短期无薪假,以及就因个人理由或工作需要的年假累积作出决定; (三) 依法批准免职及解除合同; (四) 以澳门特别行政区名义订立与办公室的人员有关的编制外合同、散位合同及个人劳动合同; (五) 签署计算及结算办公室人员服务时间的文件; (六) 许可在法律所规定限度内的超时工作或轮班工作; (七) 许可办公室工作人员及其家属前往卫生局健康检查委员会作检查; (八) 许可工作人员参加在澳门特别行政区举行的会议、研讨会、座谈会、专题讲座及其他类似活动; (九) 许可返还与确保承诺及执行与澳门特别行政区签订的合同无关的文件; (十) 批准为人员、器具、设备、不动产及交通工具投保; (十一) 许可作出载於预算开支表章节中关於办公室的工程及资产及劳务取得的开支,但以$50,000.00(澳门币伍万元)为限,如豁免谘询,该金额减半; (十二) 除上款所指开支外,亦许可为办公室运作所需的每月固定开支,不论其金额多少,例如场所及动产的租金开支、水电费、清洁服务费、公共地方开支及其他同类开支; (十三)按照法律规定,批准将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号法令核准的《澳门公共行政工作人员通则》所规定的年资奖金及津贴,以及第8/2006号法律订定的《公务人员公积金制度》所规定的供款时间奖金发放予有关人员;* * 已更改 - 请查阅:第61/2008号经济财政司司长批示 (十四) 批准收回因病缺勤而丧失的在职薪俸; (十五) 批准将支配予办公室的、被视为对部门运作已无用处的财产报废; (十六) 以澳门特别行政区名义签署一切应由办公室订立的合同有关的公文书; (十七) 许可根据在办公室存档的文件签发证明书,但法律另有规定者除外; (十八) 在办公室职责范围内签署发往澳门特别行政区以内或以外的机关或实体的文书; (十九) 批准不超过$5,000.00(澳门币伍仟元)的交际费。 三、将第17/2004号行政法规第三条第三款所规定的关於许可非本地居民为自身利益从事活动的权限授予人力资源办公室主任黄志雄或其法定代任人。 四、透过经济财政司司长确认并公布於《澳门特别行政区公报》的批示,现授予和转授的权限可基於部门良好运作的理由而转授予人力资源办公室副主任。 五、对行使按现授予和转授的权限而作出的行为,得提起必要诉愿。 六、废止第70/2005号经济财政司司长批示。 七、本批示由二零零七年五月二十八日起产生效力。 二零零七年五月九日 经济财政司司长 谭伯源 ——— 二零零七年五月十一日於经济财政司司长办公室 办公室主任 陆洁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