透过第143/2005号行政长官批示,许可与卫安(澳门)有限公司订立「购置供澳门国际机场使用的CCTV系统」之执行合同。 然而,按已完成工作的进度,须修改第143/2005号行政长官批示所定的分段支付,整体费用仍为$9,577,067.90(澳门币玖佰伍拾柒万柒仟零陆拾柒元玖角整)。 行政长官行使《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五十条赋予的职权,并根据第6/2006号行政法规第十九条的规定,作出本批示。 一、许可将第143/2005号行政长官批示第一款所定的分段支付修改如下: 2005年 $ 1,915,413.00 2006年 $ 3,351,974.00 2007年 $ 4,309,680.9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