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长官根据澳门特别行政区第3/1999号法律第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命令公布二零零七年二月十三日在澳门签署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与台风委员会秘书处行政、财务及相关安排的协定》的中文正式文本及以该协定的中、英文正式文本为依据的葡文译本。 二零零七年五月十六日发布。 行政长官 何厚铧 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与台风委员会 关於台风委员会秘书处行政、财务及相关安排的协定 监於台风委员会决定迁址秘书处於澳门特别行政区(以下简称澳门特区); 监於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以下简称“政府”)已提出向秘书处提供办公用房(以下简称“房舍”)和提供自愿现金捐款(以下简称“捐款”),供秘书处用於支付房舍的运转和保养费用,且台风委员会已接受政府的建议; 监於台风委员会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於2006年12月7日缔结了关於台风委员会秘书处协定(以下简称“东道国协定”)及; 监於台风委员会与政府(以下简称“双方”)希望缔结一项补充协定,规定房舍占用以及捐款的支付和使用的条款和条件,以及进入及常驻的规定, 基此,台风委员会与政府特商定如下: 第一条 一、政府应在秘书处在澳门特区设立期间或直到东道国协定第XV条规定终止为止,为秘书处的工作提供房舍和必要的停车场地,免收租金、税金、财产费和其他费用。 二、秘书处将设於澳门路环十月初五马路。 第二条 一、一旦有必要由政府充分授权的代表检查、修缮、保养或重建房舍或其中的某部分,政府应事先通知台风委员会。台风委员会应作出适当安排,让该授权代表进入房舍,但条件是不得不合理地妨碍秘书处履行职责。 二、政府应尽一切努力确保房舍周围的活动不会对台风委员会秘书处使用房舍造成不利影响。 第三条 一、政府应负责房舍的重大改善和修缮,其中包括对建筑物、装置、固定设施和设备进行结构修理和更换,并承担所有费用和支出。在不免除政府对重大改建和修缮所承担义务的前提下,台风委员会应负责房舍室内的日常保养和零星修理,其费用从捐款中支付。 二、尽管会有与本条相反的情况,台风委员会对因内乱、骚乱、破坏他人财产行为、飞机和其他飞行器、战争、洪灾、地震或不可抗力原因对房舍造成损坏而需要进行的任何修缮或更换,不应承担任何经济责任和任何义务。若遇火灾,台风委员会的经济责任应限於其按本协定第四条规定所承担的义务。 第四条 一、台风委员会应确保按澳门特区惯常方式为房舍投保合理金额的损失险。保险单应注明政府为附加受保方。如出现这类损毁,台风委员会对政府的责任仅限於按本款的规定办理和维持保险。若因上述风险或原因使房舍受到任何损毁或毁坏,台风委员会不负责房舍的修复或重建。 二、台风委员会应负责为房舍内的自有及其官员、雇员、代理、服务人员、宾客或分包商的财产、固定设施和设备投保或自保,并可为因台风委员会占用房舍而在房舍发生的人身伤害或死亡、财产遗失或损坏办理并维持公共责任险。 第五条 一、若房舍或房舍的任何部分因失火或任何其他原因遭到损毁,政府应在房舍只是部分损毁时修复房舍遭损毁的部分。台风委员会单方认为房舍被全部毁坏或不再适合继续占用的情况下,政府应避免不必要的耽搁,按照本协定有关提供房舍的类似条款和条件,为台风委员会提供其可接受的其他适当的同类房舍,并应承担秘书处迁入新房舍的所有直接和间接费用。 二、除本条第一款所规定的内容外,如果房舍已无法利用,或出现被抵押偿债、没收或其他合法处置的情况,或者如果政府提出提供新房舍,政府应避免不必要的耽搁,按照本协定有关提供房舍的类似条款和条件,为台风委员会提供其可接受的其他适当的同类房舍,并应承担秘书处迁入新房舍的所有直接和间接费用。秘书处应留在房舍直至新房舍可供占用之时。 三、政府保证秘书处的工作方案和活动,不会由於出现本条第一和第二款规定的情况而需要搬迁时受到不利影响。 第六条 若出现秘书处搬出房舍的情况,台风委员会应按接收时的良好状况,除掉合理磨损和不可抗力因素及事件造成的损坏,向政府交还房舍,政府理解不应要求台风委员会把房舍恢复至台风委员会或政府根据本协定可能进行的任何改建或改动之前的形状或状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