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文化司司长行使《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六十四条赋予的职权,并根据第6/1999号行政法规第五条第二款,第14/2000号行政命令第一款,第6/2005号行政命令第四款,以及由第17/2001号社会文化司司长批示核准的《大专助学金发放规章》第六条和第四十九条的规定,作出本批示。 一、贷学金申请人每月家庭人均收入的限制如下: 家庭成员人数 每月人均收入 1 $ 6,500 2 $ 6,000 3 $ 5,600 4 $ 5,000 5人或以上 $ 4,700 二、贷学金及奖学金每月金额如下: 国家及地区 发放金额 中国 澳门 高等教育 $ 2,50 大学预科 $ 2,000 内地 $ 1,500 台湾 $ 2,500 香港 $ 4,000 其他国家和地区 $ 4,000 三、特别助学金每月金额相当於上款订定的金额另加百分之二十。 四、受益人的旅费开支等於或超过$2,000(澳门币贰仟元)可申请旅费津贴。 五、旅费津贴金额上限为$6,500(澳门币陆仟伍佰元)。 六、受益人的住宿开支每年等於或超过$4,800(澳门币肆仟捌佰元)可申请住宿津贴。 七、住宿津贴金额上限为每月$1,500(澳门币壹仟伍佰元)。 八、废止第18/2001号社会文化司司长批示。 九、本批示自公布翌日起生效,并自二零零七/二零零八学年起实施。 二零零七年五月十一日 社会文化司司长 崔世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