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虑到经营幸运博彩的其中一家承批公司/获转批给人要求对《“娱乐场之战”法定规章》中第一条进行修改; 考虑到博彩监察协调局的建议; 经济财政司司长行使《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六十四条赋予的职权,并根据第16/2001号法律第三条第五款的规定,作出本批示。 一、经第74/2005号经济财政司司长批示核准的《“娱乐场之战”法定规章》第一条内文更改如下: “第一条 用具 “娱乐场之战”博彩用具包括: (一)一副或多副纸牌,每副共52张; (二)一个派牌盒(“牌靴”)和一张作切牌用的咭; (三)一部自动洗派牌机;或 (四)一部洗牌机; (五)一张设七座位或七座位以上具有台证的博彩桌。” 二、本批示自公布翌日起生效。 二零零七年六月十四日 经济财政司司长谭伯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