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志康二等督察,一九八八年五月三十日入职司法警察局,先後被派驻於本局多个侦查部门,曾任抢劫罪案调查科主管,自二零零六年初担任侵犯人身罪案调查科主管至今。 黄志康二等督察在过去近20年的工作中,一直以克己及热诚的工作态度履行职务,并以打击犯罪、维护社会安宁为己任。 自领导抢劫罪案调查科及侵犯人身罪案调查科以来,黄志康督察以其专业的职业素质及负责任的办案态度,带领其属下人员进行刑事调查工作,成功在短时间内侦破多宗重大的刑事案件,维护了法律的尊严,确保社会安宁,其工作效率及成绩也得到社会大众的认同,突显了司法警察局的正义及专业形象,同时其工作的热诚和良好素质亦成为各位同事的学习模范,既提升了部门工作的质量及效率,又增强了人员的士气。 基於此,根据六月十二日第5/2006号法律第十八条第一款及第二款(一)项的规定,经司法警察局局长建议,现特向黄志康先生颁发卓越功绩奖,并准予减少一年为晋升的效力在服务时间上的规限,以资鼓励。 二零零七年六月二十六日 保安司司长张国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