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财政司司长行使《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六十四条赋予的职权,并根据第23/2004号行政法规第三条(二)项的规定,作出本批示。 一、核准载於本批示附件内第68/2004号经济财政司司长批示核准的《核数实务准则》应用技术指引,该等指引为本批示的组成部分。 二、本批示自其公布翌日起生效。 二零零七年七月五日 经济财政司司长 谭伯源 ——— 《核数实务准则》应用技术指引 第1号 - 核数报告 一、引言 1. 制定本指引的目的,是为了规范核数师编制和出具核数报告。 2. 本指引为核数师对财务报表形成核数意见提供指南;同时,说明核数报告的内容、格式和核数意见的类型,并提供核数报告的参考示例。 3. 本指引根据第23/2004号行政法规核准的《核数准则》以及第68/2004号经济财政司司长批示核准的《核数实务准则》第十二条『核数报告』制定。 二、核数报告 1. 核数报告是指核数师根据《核数准则》和《核数实务准则》的要求,在实施核数工作的基础上对被审核实体的财务报表发表意见的书面文件。 2. 核数报告必须采用书面形式。 核数意见 3. 核数报告应清楚表达核数师对财务报表的意见。 4. 《核数准则》内『一般准则』的第一段指出,“独立核数的目的是对被审核实体财务报表的合法性、公允性及会计处理方法的一贯性发表意见。”;同时,《核数准则》内『报告准则』的第四段亦指出,“核数师应在核数报告中清楚指明编制财务报表所采用的会计原则,并说明财务报表是否根据该原则编制,在所有重要方面是否真实、公允地反映被审核实体财务状况、经营结果和现金流量,以及所采用的会计处理方法是否符合一贯性原则。”。 5. 因此,核数师在核数报告中所表达的对财务报表的意见,应清楚说明已审核的财务报表是否根据适用的会计原则编制,并在所有重要方面是否真实、公允地反映被审核实体的财务状况、经营结果和现金流量。同时,亦应对财务报表是否符合特定法例的规定表达意见;例如,保险公司是否按照保险法例的规定,适当和及时地记录其保险业务。 6. 《核数准则》内『一般准则』的第二段指出,“核数意见应合理地让财务报表使用者了解已审核财务报表的可靠程度,但不应被认为是对被审核实体持续经营能力及其经营效率所作的承诺。” 7. 因此,核数报告中所使用的措辞,应避免使人产生核数意见提供了对财务报表的内容正确无误的绝对保证的错误理解,亦不应有任何对被审核实体是否可以持续经营,或对其经营效率所作的保证或承诺。 适用的会计原则 8. 第25/2005号行政法规核准了强制适用於澳门特别行政区的《会计准则》,该《准则》包括《一般财务报告准则》和《财务报告准则》,亦包括必要的会计报表。 9. 一般情况下,《核数准则》和《核数实务准则》内所指的适用的“会计原则”,是指第25/2005号行政法规核准的《会计准则》,亦即是指《一般财务报告准则》或《财务报告准则》。另外,法律或规章可能对特定类型企业的会计账目和财务报表编制的方法作出了特别的规定,对於这些企业,适用的“会计原则”亦包括法律或规章内有关这方面的规定。 10. 在特殊的情况下,财务报表可能是根据其他会计准则编制的,例如,非牟利机构可能根据本身章程规定的会计处理方法来编制财务报表;在这些情况下,适用的“会计原则”是指编制财务报表所依据的这些会计准则。 11. 根据《一般财务报告准则》第1条第1.1段,一套完整的财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和附注。因此,依据《一般财务报告准则》编制财务报表的企业并不需要编制现金流量表。所以,对於这类企业的财务报表的核数报告,无须说明现金流量的情况。 12. 根据《一般财务报告准则》第1条第1.2段,“财务报表应恰当地反映主体的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适当地运用《一般财务报告准则》,并在必要时提供附加披露,则可形成恰当地列报的财务报表。”。因此,按照《一般财务报告准则》编制的财务报表,将恰当地,而非公允地,反映企业的财务状况和经营结果。对於根据《一般财务报告准则》编制的财务报表,核数报告中的“公允”用语应表述为“恰当”。 核数意见的形成 13. 核数师应覆核和评价从获得的核数证据中得出的结论,以此作为对财务报表发表意见的基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