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考虑澳门电讯有限公司的建议; 根据《澳门公共电讯服务特许合同》第二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 经听取消费者委员会意见後; 行政长官行使《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五十条(四)项规定的职权,发布本行政命令。 第一条 标的 核准在第6/2001号行政命令核准的澳门电讯有限公司公共电信服务收费表中的第1.0条(公共交换电话网络)1.1项(本地固定电话服务)内新增下列服务: 1.0——公共交换电话网络 1.1——本地固定电话服务 [......] 编号 名称 每月租金 (澳门币) 每次 灌录/下载 (澳门币) 19 待接个人欢迎词/铃声服务 11W, 11X, 11Y, 11Z, 11AA 10 19.1 灌录欢迎词/铃声供本服务使用 11AB 0-10 19.2 下载由澳门电讯提供的欢迎词/铃声供本服务使用 11AB 0-2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