运输工务司司长行使《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六十四条赋予的职权,并根据七月五日第6/80/M号法律第二十九条第一款c)项、第四十九条及续後数条和第一百二十七条的规定,作出本批示。 一、将一幅位於澳门半岛惠爱街,面积57平方米,无带任何责任或负担,其上建有86号楼宇,标示於物业登记局第6166号的土地的完全所有权,以及另一幅经拆卸澳门半岛惠爱街90号及塘巷19号,标示於上述登记局第9125号及第13256号的土地上的楼宇後合并而成,总面积93平方米的土地的完全所有权让与澳门特别行政区。 二、以租赁制度批出上款所述土地的两幅面积30平方米及60平方米的地块及一幅面积80平方米,在物业登记局未有标示的毗邻地块,用作合并并组成一幅面积170平方米的单一地段,以兴建一幢作商业及住宅用途的楼宇。 三、第一款所述土地的面积分别为27平方米、28平方米及5平方米的其余地块,根据对该地点所确定的新街道准线的规定,用作纳入澳门特别行政区的公产。 四、本批示即时生效。 二零零七年七月三十一日 运输工务司司长刘仕尧 ——— 附件 (土地工务运输局第2551.01号案卷及土地委员会第70/2006号案卷) 合同协议方: 甲方——澳门特别行政区;及 乙方——美美建筑置业有限公司。 鉴於: 一、美美建筑置业有限公司,总址设於澳门雅廉访大马路67号A地下,登记於商业及动产登记局第3432(SO)号,根据以其名义作出的第125236G号、第125387G号及第125242G号登录,其拥有属完全所有权制度,标示於物业登记局B24册第22页第6166号、B26册第30页背页第9125号及B35册第143页背页第13256号,分别位於澳门半岛惠爱街,其上建有86号及90号楼宇和塘巷,其上建有19号楼宇的土地。 二、惠爱街及塘巷为旧城区内的公共街道,该处的楼宇大多为面积细小、陈旧及建於地形不规则的土地上。 三、自八十年代起,根据对该区所制定的都市化研究方案,计划扩阔该等街道,该计划随着有关土地被重新利用以兴建新楼宇而逐步落实,因此,仅於其时将该扩阔街道计划所需的地块脱离及让与澳门特别行政区以纳入公产。 四、因重新利用属美美建筑置业有限公司所有的土地,故须将上述土地的三幅面积分别为27平方米、28平方米及5平方米地块的所有权让出,以纳入公产。 五、有关土地的阔度较为狭窄,於让出该等地块後,其面积将大大减少,从技术角度而言,不能分开各自利用。 六、因此,上述公司透过於二零零六年二月二十四日向行政长官呈交的申请书,请求以租赁制度批出一幅面积80平方米,位於惠爱街86号及90号和塘巷19号土地之间,属澳门特别行政区所有的土地,以便可与其拥有的土地共同利用。 七、为统一有关土地的法律制度及扩阔该等公共街道,申请公司须将位於惠爱街86号及90号和塘巷19号的土地的所有权让与澳门特别行政区,并由澳门特别行政区以租赁制度将上述土地的两幅面积30平方米及60平方米的地块批给申请公司,而其余面积60平方米的地块则纳入公产。 八、经收集土地工务运输局有权限的附属单位依照对该地点所确定的都市化条件及适用之建筑技术规范,就有关申请公司所递交的利用初研方案发出的意见後,已计算澳门特别行政区应得的回报及订定合同条件,并已获申请公司同意。 九、合同标的之土地在地图绘制暨地籍局於二零零六年七月二十四日发出的第4671/1994号地籍图中以字母“A1”、“A2”、“B1”、“C1”、“C2”及“C3”定界及标示。 将以字母“A2”、“C2”及“C3”标示,面积分别为27平方米、28平方米及5平方米的地块的所有权让与澳门特别行政区,以纳入公产。 面积30平方米及60平方米的“A1”及“C1”地块的所有权亦由申请公司让与澳门特别行政区,而“B1”地块为澳门特别行政区的无主土地,在物业登记局未有标示,均以租赁制度批出并组成一幅面积170平方米的单一地段,以兴建一幢作商业及住宅用途的楼宇。 十、案卷按一般程序送交土地委员会,该委员会於二零零六年十一月二十三日举行会议,同意批准有关申请。 十一、土地委员会的意见书已於二零零七年二月十三日经行政长官的批示确认。 十二、根据并履行七月五日第6/80/M号法律第一百二十五条的规定,已将由本批示规范的合同条件通知申请公司。申请公司透过於二零零七年三月九日递交由丁文礼,已婚,缅甸出生,居於澳门雅廉访大马路67号地下,以美美建筑置业有限公司总经理身分签署的声明书,明确表示接纳有关条件。根据载於声明书上的确认,其身分及权力已经Ana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