鉴於判给Firma Chun Cheong — Produtos Farmacêuticos, Limitada向卫生局借出化验设备及供应相关试剂,其执行期跨越一个财政年度,因此必须保证其财政支付。 行政长官行使《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五十条赋予的职权,并根据第6/2006号行政法规第十九条的规定,作出本批示。 一、许可与Firma Chun Cheong — Produtos Farmacêuticos, Limitada签订「向卫生局借出化验设备及供应相关试剂」的合同,金额为$4,926,860.60(澳门币肆佰玖拾贰万陆仟捌佰陆拾元陆角整),并分段支付如下: 2007年 $ 547,429.00 2008年 $ 1,642,286.80 2009年 $ 1,642,286.80 2010年 $ 1,094,858.0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