输工务司司长行使《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六十四条赋予的职权,并根据七月五日第6/80/M号法律第一百零七条的规定,作出本批示。 一、根据本批示组成部份的附件合同所载规定及条件,修改三幅以租赁制度批出,位於澳门半岛,邻近马场坊马场大马路,称为HA、HB及HC地段,面积分别为1,778平方米、1,996平方米及2,087平方米,标示於物业登记局B134册第2页背页第22419号、第3页第22450号及第2页第22418号的土地的批给。该批给由第79/SATOP/95号批示规范。 二、本批示即时生效。 二零零七年十月十八日 运输工务司司长 刘仕尧 ——— 附件 (土地委员会第74/2006号案卷) 合同协议方: 甲方——澳门特别行政区;及 乙方——南宝地产投资有限公司,由信达置业有限公司代表。 鉴於 : 一、透过公布於一九九五年七月五日第二十七期《澳门政府公报》第二组的第79/SATOP/95号批示,对三幅位於澳门半岛,邻近马场坊马场大马路,称为HA、HB及HC地段,面积分别为1,778平方米、1,996平方米及2,087平方米,以租赁制度批予南宝地产投资有限公司,现由信达置业有限公司代表,用作根据房屋发展合同制度进行利用的土地的批给合同作出规范。上述南宝地产投资有限公司的总办事处设於澳门罗保博士街34-36号澳门厂商会大厦15字楼B、C及D座,登记於商业及动产登记局C11册第64页背页第4333号及信达置业有限公司的总办事处设於澳门高美士街14号景秀花园2字楼F座,登记於同一登记局C8册第139页第3003号。 二、上述土地已经完成利用,并获得土地工务运输局发出楼宇的使用准照。 三、根据上述批给合同的第七条款第2款b)项的规定,承批公司须独力承担该批给合同附件四中指明的特别负担,包括都市化设备的安装、绿化及植树,以及建造行人天桥。 四、由於受关闸广场重整计划影响,承批公司未能完成有关的特别负担,导致HB地段上已建成的楼宇无法进行分层所有权登记。 五、根据前运输工务司司长於二零零零年四月十八日作出的批示,批准承批公司无须建造部份基建工程及行人天桥,但须缴付相关的承建费用予澳门特别行政区作为补偿。 六、经过房屋局、土地工务运输局及承批公司的多次磋商後,於二零零一年四月十九日达成共识,确认特别负担的工程总价值为$7,800,000.00(澳门币柒佰捌拾万元整),而须向澳门特别行政区缴付的补偿金额为$6,180,300.00(澳门币陆佰壹拾捌万零 叁佰元整),其中行人天桥造价为$5,542,800.00(澳门币伍佰伍拾肆万贰仟捌佰元整),基建工程造价为$637,500.00(澳门币陆拾叁万柒仟伍佰元整)。 七、承批公司指出该补偿金额不在其原本的预算内,在财政上难以透过现金方式支付,希望以承建相同价值的政府工程作为替代。 八、鉴於有关都市化规划的改变不可归责於承批公司,同时为了避免预约买受人於购入单位多年後仍未能办理买卖公证书而引致损失,上述补偿问题须尽快解决。为此,房屋局制订了合同修改拟本,建议承批公司无须建造行人天桥工程,但以承建相同价值的政府工程作为补偿。 九、在房屋局作出建议後,前运输工务司司长透过二零零一年十一月二十九日作出的批示,不同意该方案。 十、土地工务运输局於二零零五年七月十四日致函房屋局,通知根据前运输工务司司长的批示,接受行人天桥造价的估算为$5,542,800.00(澳门币伍佰伍拾肆万贰仟捌佰元整),并应由房屋局与承批公司确定支付款项的方式,以便随後修改有关的批给合同。 十一、承批公司於二零零六年六月二十日致函房屋局,表示同意向澳门特别行政区支付$5,542,800.00 (澳门币伍佰伍拾肆万贰仟捌佰元整)的补偿金额。为此,房屋局制订了合同修改拟本,该拟本已获承批公司的受权人接纳。 十二、在房屋局作出建议後,前运输工务司司长决定将该案卷送交土地委员会。该委员会於二零零七年一月二十五日举行会议,同意批准有关申请。 十三、土地委员会的意见书於二零零七年三月六日获运输工务司司长的赞同意见,并於二零零七年三月八日经行政长官的批示确认。 十四、上指土地标示於物业登记局B134册第2页背页第22419号、第3页第22450号及第2页第22418号。 十五、根据并履行七月五日第6/80/M号法律第一百二十五条的规定,已将由本批示规范的修改合同条件通知承批公司。按照二零零七年四月十二日递交由Ma Kuok |